新蔡縣市場發展中心

(2)各鄉鎮經營的飲食、餐飲每月每間23元,賓館每月270元,小旅社每月45元。 (6)大型商城、超市、煤場、預製場、屠宰場每月每平方米1元。 (10)經營花卉、貓、狗、金魚等每個攤位每月10元。

職責

新蔡縣市場發展中心主要職責參與全縣各類市場體系建設和規劃,對新建市場可行性進行論證;對建成運營的市場進行市場秩序、市場物業和市場資產的規範管理,合理開發市場資源,規範市場經營交易行為;參與各鄉鎮集貿市場的管理和創建工作、划行歸市、清除馬路市場,對環境衛生進行綜合整治,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創辦經紀人組織,組織開展經紀活動,為市場經營者提供經濟信息、法規諮詢。

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綜合服務費
1、畜牧產品、糧、油等綜合服務費按成交額的1%收取;
2、建築材料綜合服務費按成交額的0.8%收取;
3、各鄉鎮綜合服務費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
4、以上3項持有殘疾證、失業證、低保對象和持有下崗證自謀職業(不包括再就業),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收費標準不高於上述標準的50%。
(二)固定設施有償使用費,可由本單位與商戶以契約的方式協商確定,並報發改委備案。
(三)蔡州商城市場發展管理所、古呂市場發展管理所負責縣城建成區內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內部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確保市場全天整潔職能,縣城市管理辦公室不再承擔上述職能,收費標準依照新發改[2009]27號執行。
(四)關津等22個鄉鎮市場發展管理所增加鄉鎮的衛生費的收繳工作,並負責鄉鎮建成區內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具體搞好鄉鎮街區、市場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保障鄉鎮環境衛生整潔職能,按照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1、對居住鄉鎮建成區內機關單位,居民住戶收費標準
(1)居住的居民(含暫住居民)每人每月1元;
(2)企業單位幹部、職工(不含上劃企業)每人每月1元;
(3)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含上劃企業)每人每月2元。
2、沿街門面、市場攤位收費標準
(1)有固定經營場所的百貨、家居、服裝、文印、圖書、理髮、液化氣、糧油、醫藥門診等,每間每月14元。
(2)各鄉鎮經營的飲食、餐飲每月每間23元,賓館每月270元,小旅社每月45元。
(3)修理業(腳踏車、鞋、表、鑰匙和其他小修理)每個攤位每月10元;修理汽車、拖拉機、機車等機動車的攤位每攤位每月45元。
(4)經營五金、家電(包括機車、腳踏車、農機車輛、配件、來料加工、廢品收購)每間每月27元。
(5)從事蜂窩煤、木料生產加工、車輛沖洗每月45元。
(6)大型商城、超市、煤場、預製場、屠宰場每月每平方米1元。
(7)美容、美發廳、網咖、遊戲室每月每間27元。
(8)從事娛樂活動的歌舞廳、書報電話亭每月18元。
(9)浴池每月一個單間5元,一個大池每月18元。
(10)經營花卉、貓、狗、金魚等每個攤位每月10元。
(11)在鄉鎮統一規劃的各專業市場內經營布匹、服裝、小百貨每個攤位每月10元;經營瓜果、蔬菜的批發商每月54元,零售商每天1元;經營雞、魚、肉、蛋每個攤位每月18元;經營副食、乾鮮菜每個攤位每月18元;經建設材、水暖、裝飾裝潢每個攤位每月18元;經營磚、瓦、灰、沙、石、木料按經營場地大小每個攤點每月45-180元。
(12)上述未涉及到的門店每間每月10元。
3、在鄉鎮從事勞動的各種車輛收費標準
大型客貨車(包括在各鄉鎮待客待貨的車輛、3噸或35座以上)每輛每月36元;中、小型客、貨車、出租小汽車、機動大三輪車、小四輪車每輛每月18-27元;摩托三輪、畜力車每月14元;勞動人力三輪車每輛每月5元。
4、建築工地占壓公用場地、道路收費標準
(1)建築工地按工程建築面積一次性每平方米徵收2元。
(2)占壓公用場地、道路每天每平方米徵收0.25元。
5、下崗人員自謀職業者和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

下設機構

新蔡縣市場發展中心下設4股2室,即:辦公室、紀檢法制室、市場建設股、市場服務股、人事股、財務股。

工作成績

一是積極參與各鄉鎮集貿市場綜合整治工作,划行歸市,清除馬路市場,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對環境衛生進行清掃,為創建衛生集鎮奠定基礎。
二是加強了對轄區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規範市場攤位管理,划行歸市,整齊劃一,對影響市場安全出口的攤點、棚頂進行拆除,打通各區域安全消防通道,確保轄區市場的安全、有序運行。
三是積極做好蔡州商城農貿區市場改建工作,從去年8月底開始破土動工,在建設中歷經重重困難,目前整體工程已完工,配套設施正緊鑼密鼓地進行。改建後的農貿區全鋼架結構二層,新增經營面積3810㎡,新安置經營戶110戶,增加稅費收入每月5.5萬元。

榮譽

2008年度被縣紀委評為“學習楊正超為民辦實事”先進單位
2009年度被縣信訪局評為信訪工作優秀單位
2009年度被縣安監局評為安全生產優秀單位
2009年度被縣創建衛生指揮部、縣愛國衛生委員會評為全縣環境綜合整治先進單位
2010至2014年度被縣委、縣政府評為縣級文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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