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技術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訂全縣城鄉規劃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參與制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全縣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工作。
(四)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組織工程選址。
(五)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的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指導、監督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工作。
(七)監督實施城鄉規劃,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八)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工程規劃放線、驗線,參與各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收繳和管理規劃檔案資料。
(九)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和規劃設計單位資質審查。制訂全縣規划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提供城市規劃信息服務,加強城市規劃的標準規範編制與管理。指導行業的技術進步工作。
(十)負責地籍測繪成果、地理信息和規劃審批檔案等基礎技術資料的管理和數位化利用工作。
(十一)制訂全縣規划行業人才培訓計畫;指導規划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其它職能。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宣傳、信訪、外事、督辦、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紀檢監察室)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國家、省、縣關於規劃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規範性檔案和規劃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城鄉規劃的法制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來信、來訪辦理工作;負責受理全縣城鄉規划行政案件、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新蔡縣城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案件的立案,製做行政處罰決定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處理執法中有爭議的問題;參與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規劃審批、審核及實施的監察管理;指導監督全縣的規劃監察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放線、驗線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黨務、考勤、效能督查工作;督查上級交辦的重點工作和落實情況;督查股、室、隊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督查工作作風紀律與各項制度落實情況;查處違規、違紀人員,對涉嫌違法人員移交司法機關;編髮督查通報;認真做好信訪穩定工作,及時化解不安定因素;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規劃編制管理科
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組織和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年度計畫;配合國資源局土地供應工作,負責出具規劃設計條件;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規劃條件重大調整事項的審查,就用地管理工作與國土部門銜接;負責組織對規定範圍內的建築類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審查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參與建設項目的放線、驗線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招標管理工作,管理規劃設計市場,對規劃設計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和備案;負責城市勘測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城市勘測成果驗收及資料的收集、管理、套用和保密工作;負責城市地圖和各種專題地圖的監製和審批工作;負責本系統學術團體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科技、科研成果的審定、申報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承辦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規劃展覽的相關工作。
(四)建設項目管理科
負責建設用地的現場勘察和選址定點,進行建設項目用地位置、界限的核定;參與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的審查;參與對規定範圍內的建築類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的審查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參與市政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選址及規劃設計;負責組織建設項目開工前放線、驗線及竣工備案與核實工作;負責對縣城區範圍內的戶外廣告、各類標誌、亭、牌等建(構)築物的選址定位和城區內雕塑、建築小品的選址規划進行審查;負責對中心城區、臨街及縣城區出入口重要建(構)築物的風格、色彩進行審核;參與違法建設活動的查處工作。
(五)行政服務科
負責全縣範圍城鄉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負責項目辦理的協調和服務視窗的管理工作,受理、審查、登記各項用地與建設申請;負責辦理事項的審核、審批、公示,向建設單位或個人發放有關通知和“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六)村鎮規劃管理科
組織擬定全縣風景名勝區、建制鎮、集鎮和村莊規劃的地方政策和村鎮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編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重點鎮、村規劃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參與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發的規劃;負責對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遺產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划進行審查;負責對城市景觀、風景名勝、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負責鄉鎮規劃的審核、報批和實施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