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輿論監督立法

新聞輿論監督立法

新聞輿論監督立法,即立法來約束新聞輿論監督,界定新聞媒體的權利和義務,防止新聞輿論監督權受到侵犯,以及輿論媒體侵權行為的發生。

簡介

新聞輿論監督立法新聞輿論監督立法

監督權是民主社會中不可缺少的權利,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多年來,由於沒有專門的立法界定新聞媒體的權利和義務,新聞輿論監督權屢屢受到侵犯,輿論媒體侵權行為也時有發生。因而,我國迫切需要制定《輿論監督法》或《新聞法》,對新聞輿論監督行為進行規制。

社會反響

新聞出版總署加強對記者權益的保護

對於頻繁出現的記者遇襲事件,新聞從業人員究竟可以依照哪些法規、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據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兩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檔案,修訂相關法規,從法規制度建設上加強記者權益保護。

例如,2007年,總署發出《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2008年,總署發出《關於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總署組織力量,在廣泛調研基礎上修訂了《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兩個《辦法》增加了關於保障新聞媒體及分支機構、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採訪權、輿論監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評論權,同時完善新聞記者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

學界觀點採訪權受到法律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表示,從湖南省石門縣委宣傳部發公函辱罵記者到遼寧西豐縣委書記派民警進京抓記者,再到眼前的記者被通緝。這些荒唐事件的背後,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企圖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暴露的是權大於法的錯誤觀念。如果公權力對採訪權造成干涉或損害,公權部門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採訪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權力部門沒有權利,也沒有理由限制和干涉採訪權。公權力部門掌握通緝的權利,這屬於行政偵查的手段。為了特別的目的去損害記者的採訪權是不妥的。公安機關最終撤銷"通緝令",說明他們意識到“通緝”是不當的。如果"通緝令"造成損害,公權力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畢竟“通緝令”對記者的採訪自由、公眾的知情權、記者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都產生了損害。儘管《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錯誤通緝應承擔什麼賠償責任,但從規定來看,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公安機關應承擔相應責任。

媒體聲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獲悉仇子明被警方撤銷通緝後,《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表示,仇子明被通緝事件在中國記者維權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接受媒體的監督,是上市公司、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都應該履行的義務。但在現階段中國一些地方政府對此的認識還很不夠,甚至出現了利用司法力量打擊記者的事件。”王勝忠表示,“有關部門應該儘快出台相關的制度,切實保障記者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南方日報社前社長范以錦表示,我們要聯合起來集體去抗爭,我們媒體人就要靠我們自己,要自己人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我們媒體有錯,我們要改進;但如果我們是對的,就一定要堅持。我們媒體人報導一定要準確、真實,儘量讓別人鑽不了空子,充分保護我們的證據,我們取證的過程、手段都要儘量做到留有證據。如果遇到報導失實的情況,我們要清楚我們沒有罪,我們要抗爭,抗爭以後,我們就更有力了。

新聞連結近年來發生的侵犯記者合法權益事件

2010年7月,報導過紫金礦業"封口費"事件的《第一財經日報》駐福建站記者邵芳卿和《中國青年報》記者陳強,兩人家屬在福建省福州市開車時意外遭到撞擊。

2008年5月《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景劍鋒曾報導山西呂梁公安在黑勢力介入煤礦糾紛中包庇犯罪。同年9月20日,法院以窩藏罪判處景劍峰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3月,原《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傅樺為報導吉林民航所屬吉林龍家堡機場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被吉林民航公安以受賄罪提起公訴。

2008年1月,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人》雜誌刊登一篇《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的報導。西豐縣多名警察來到雜誌社,稱文章作者朱文娜涉嫌"誹謗罪",要將其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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