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六條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的行業協會按有關規定,協助組織和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動標準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新聞出版署委託有標準出著作權的出版單位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令
第 14 號
現發布《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署署長 石宗源
二○○一年一月六月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新聞出版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制、修訂與新聞出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和監督標準的實施;指導和推動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是新聞出版行業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並納入科技發展計畫。
企業標準化工作是企業發展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搞好科學管理的重要基礎,有關各企業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企業發展規劃。
第四條 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新聞出版行業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新聞出版規律並與國際接軌的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體系。
第五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應及時收集、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新聞出版署統一管理新聞出版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的標準化政策和規章,負責本行業標準化的巨觀管理與監督協調工作;
2.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標準體系及長遠規劃;
3.制訂新聞出版行業標準項目年度工作計畫;
4.組織標準的制、修訂,負責國家標準的申報和行業標準的審核、編號及發布;
5.組織實施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指導和管理有關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7.對本行業各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8.參與協調本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10.對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提出建議。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應根據新聞出版署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的標準化歸口管理工作,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協調管理和監督標準在本地區本行業的實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標準化規劃和年度計畫;
3.組織有關單位承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檢查有關計畫的執行情況;
4.對企業標準進行審查和備案管理;
5.對本地區各新聞出版單位及相關的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開展標準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九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新聞出版署領導和管理下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方針政策、標準體系、規劃和計畫的建議;
2.提出專業標準立項計畫建議,協助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做好標準的技術協調;
3.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本專業的標準的實施和提供標準的諮詢服務;
4.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本專業的國際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
第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根據企業生產類型和規模,設立和配備相應的標準化機構和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企業標準化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實施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參照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根據企業需要建立以產品標準和工藝規程類標準為主的標準體系,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增加經濟效益;
2.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產品應制定企業標準,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3.根據需要制定技術指標優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以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增強產品的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4.運用標準化手段合理髮展產品品種,科學組織生產,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5.組織標準化人員參與產品開發、鑑定、定型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並在人力、經費和試驗驗證工作方面給予支持;
7.積極支持標準化人員參加有關標準化宣傳和培訓活動,加強企業標準化培訓的工作,提高標準化人員的素質,強化企業職工的標準化意識。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的行業協會按有關規定,協助組織和參與制定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推動標準的實施。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與修訂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於每年5月底以前,向新聞出版署提出本年度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
第十三條 經新聞出版署匯總、審核和協調後,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建議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後下達。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署根據年度計畫項目與項目承擔方簽訂項目契約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契約規定撥付標準補助費。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補助費,須按有關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標準的立項、制修訂工作應本著科學合理、技術先進、協調配套、切實可行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應按照《國家標準制定程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一般由企業、科研單位負責或組織工作組制定,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企業標準由企業或委託專業標準化機構制定,由本企業自行審查。
第十九條 新聞出版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專業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進行;沒有專業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專家審查。
第二十條 標準草案審查通過後,應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補充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並按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和材料。國家標準草案報批稿由新聞出版署審核後,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行業標準草案報批稿由新聞出版署審批、編號、發布,並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規定備案;企業標準由企業批准發布,並按《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標準實施後要適時進行複審,由標準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標準的批准部門批准發布。其中標準的修改,按分工由新聞出版署科技發展司和其他相關業務司負責。標準的解釋,由標準批准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推薦性新聞出版行業標準的代號為CY/T。

第四章 標準的出版發行與諮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新聞出版署委託有標準出著作權的出版單位負責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有關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受新聞出版署委託負責行業標準出版發行的管理工作。要保證標準的印刷質量,縮短出版周期。其他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各級標準化機構應做好國內外標準資料的蒐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國內外標準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各級標準化機構和人員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本著為市場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積極開展標準化技術諮詢,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標準。
第二十六條 各級標準化機構要積極開展有關標準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組織經驗交流、學術研究和新標準宣講,推動標準的執行,提高標準化人員的技術素質。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強制性標準一經批准發布,必須執行。凡正式生產的產品都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生產和檢驗。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推薦性標準一旦被企業採用、做為契約的依據或被政府規定必須貫徹執行,則在企業內部、契約雙方或政府規定的範圍內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鼓勵新聞出版行業各有關單位採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企業標準應採用國家規定的企業標準代號Q/×××。
任何單位不得無標準生產。
第三十條 新聞出版行業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必須按照規定由新聞出版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進行標準化審查。凡列入《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目錄》的產品,應當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標準化管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新聞出版標準化管理部門按照分工的管理職責,對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實施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有關技術機構(含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貫徹標準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接受委託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新聞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根據需要設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監督檢驗,並在工作中與標準化部門密切配合。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四條 生產單位因違反有關標準規定,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標準化機構、質量檢驗機構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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