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新昌縣農業局主要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編制全縣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研究制訂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時提出不同時期農業產業發展的意見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農業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三、研究制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指導全縣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研究制訂全縣農產品基地建設規劃,培育特色農業主導產業;負責農業名牌戰略的實施;指導農副產品加工與流通工作;負責全縣農業外事、外資、外經和招商工作,指導外向型農業和效益農業的發展;研究提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農牧業重點產業化項目的遴選和組織實施;負責抗災救災農用物資的分配。
四、指導全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農業職業技能開發鑑定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負責全縣農業教育培訓的管理;指導、管理全縣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五、負責全縣農業行政執法和農業法制工作;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獸藥藥政和種畜禽監督管理,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負責植物檢疫、農藥、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種植業、畜禽種子(苗種)以及蠶種、菌種的管理;負責蔬菜基地建設與保護,參與基本農田保護與管理。
六、制訂全縣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全縣農業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負責全縣農業科技成果的評定、鑑定、交流和農業成果推廣的日常管理;負責農業、畜牧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農機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農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的制訂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業資源區劃、區域開發計畫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參與小型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及“四荒地”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用田、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負責花卉行業的管理。
七、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的管理,農用地經營權的流轉;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業投入積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指導和管理農業企業。
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村務管理
《新昌縣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村集體的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產大隊、生產隊設定的集體經濟組織( 以下簡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執行行業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認真貫徹《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各鄉鎮黨委、政府組織對村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
第四條 提倡村帳鄉審、鄉鎮代理記帳和村集體資金代理管理制度,積極深化村會計電算化,努力實現會計電算化微機聯網,創新財務管理的技術手段,進行財務管理實時監控,數據共享,促成部門監管到位,不斷提升村集體財務規範化管理水平。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按要求進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
第二章 財務預決算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財務活動實行計畫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實事求是、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
第七條 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實施重要項目和工程, 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 預算方案按《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中規定的重大事務決策的程式進行。
第八條 每季度初認真檢查分析上季度預算執行情況。年終,要進行決算,檢查考核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實際收支與預算方案的差異,編制決算報告報鄉鎮農經站備案,並向民眾公布。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九條 積極推行村集體資金鄉鎮代管制度,對村集體財務的民主決策內容、程式、開支審批手續和貨幣資金收支及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對未按決策程式和審批要求進行的不得支付,對資金使用不當的要立即糾正。各鎮鄉要成立村集體資財務管理工作機構,做好村集體資金和會計核算委託代理工作。實行村集體資金收付備用金制和收付結報制度,各鎮鄉可結合本鄉鎮實際情況確定備用金標準。
第十條 實行縣、鄉鎮機關行政事業幹部下村“零招待費”制度,縣、鄉鎮機關行政事業幹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單位不得接受村集體的招待和禮金禮物。其它範圍確因工作需要招待的,要從嚴控制招待費用。
第十一條 嚴禁用公款為個人購置安裝行動電話、電腦設備、機車、汽車等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主職幹部通訊費用實行限額補貼,通訊費用補貼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經濟實力從嚴控制,村集體經濟收入不穩定,實力較差,無力承受的村,不應設立主職幹部通訊補貼。設立該項補貼的村,要按村集體年收入等次劃定每人每月最高控制限額,在規定限額內報銷。嚴禁用公款為村幹部參加各種商業保險。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帳、錢、物分開管理的原則,貨幣資金(現金、存款)由出納員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存款。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侵占、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各村出納員庫存現金最高限額一般應控制在1000元以內。超過1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資金出借。未經村兩委會集體討論出借的借款,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計收利息,並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 村幹部因公外出預領資金,須經審批人批准。在公務結束返村後一周內結清預領款,不得藉故拖欠占用。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定期盤點制度。經濟業務多、收支頻繁的村,要每月盤點一次。村會計要親自參加盤點,發現差錯,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銀行存款原則上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堅持帳、款、支票、印鑑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村出納保管,預留印鑑由村會計保管。
第四章 開支審批
第十九條 村集體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必須寫明用途並在原始憑證上籤章,由證明人作證,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交審批人審批。凡屬支出的憑證,必須手續齊全,手續不全的,出納員不得付款,會計不得入帳。
第二十條 實行村集體財務支出聯審聯簽制度。村集體日常經費支出原則上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較大的經費支出,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後,授權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巨大的經費使用和支出必須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基礎上,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授權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開支審批許可權建議標準如下表: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意見不一致的支出憑證,按村級組織議事規則,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並按表決結果實施。
第二十一條 村幹部報酬支付方式和標準及村幹部通訊費用補貼標準,須由村兩委會研究,提出具體方案,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後,方可執行。村幹部報酬標準的設定和享受,應以現任職務為準,職務變動則報酬享受也相應變動。村應將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方案在公開欄進行公布。未提供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方案的,不得支付該類費用和進入村集體會計帳目。
第五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建築物、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產役畜、經濟林木和農業基本建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 都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單位價值雖在5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大批使用的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也可列為固定資產。其餘作為低值易耗品,並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記簿”備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維修制度。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一次維修費過高的,可先計入遞延資產,分年攤入有關支出項目。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必須建立折舊制度,以保證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時可採用分類折舊率或個別折舊率或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方案和折舊率確定後報鄉鎮農經站備案。折舊方案和折舊率一經確定,各核算單位不得隨意變動;若確需調整的,須先報鄉鎮農經站審批同意。計提的折舊額相應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科目。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 財產物資必須確定實物保管員專人保管,嚴格出入庫手續。入庫時必須填制入庫單,由經辦人、驗收人簽章;出庫時必須填制出庫單,由領用人、審批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 每年年終要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查明原因,調整帳面,使帳實相符。對屬於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必須由保管人或使用人進行賠償。保管人員調換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財產物資進行承包、出租、出借時,要簽訂協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費。
第六章 招投標和承包契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工程建設項目、集體產權交易、集體貨物採購,必須按《新昌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鎮鄉招投標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投標。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浙江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試行辦法》做好集體資產發包、租賃工作。
第三十條 村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等,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一式三份,並由鄉鎮農經站統一鑑證。契約資料由鄉、村兩級存檔保管。
第三十一條 農戶間土地經營使用權的轉包或轉讓,必須經過村兩委會同意,並及時做好轉包(轉讓)契約的簽訂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定期檢查契約的履行情況,做好結算兌現工作,提高承包契約兌現率。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一律不得為外單位與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已有經濟擔保的,要辦好資產抵押等反擔保手續,在擔保到期時要盡力解除擔保責任,一般情況下不再進行續保。
第七章 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第
三十四條 村的一切經濟收支活動,應實行民主管理、財務公開,村集體財務必須逐筆逐項進行公開。對現金、產品、物資的進出、經濟承包契約的簽訂、執行、兌現、各項經濟往來和費用開支、幹部報酬和獎勵等,每年至少張榜和以其它形式公布四次。經濟業務量大、收支頻繁的村,應每月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 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三十六條 各村的票據、憑證通過聯審聯簽並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蓋章後進行財務公開,然後送鄉鎮農經站審核並代理記帳和核算 。鄉鎮農經站對符合規定的票據同意入帳;對手續不全的,要退回重新補辦手續,對違反財務制度的不予入帳,並迅速糾正。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公開可採取會議、公開欄、廣播、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各村必須設定村務(財務)公開欄,並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內容須保留十五天以上。公開欄旁需設定意見箱,每月至少開啟一次。
第八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設定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實行繼續教育和考核年檢制度。
第三十九條 村財會人員的報酬,視工作繁簡和難易程度,合理落實報酬。
第四十條 村財會人員要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要勤奮學習,鑽研業務。
第四十一條 財會人員應按時記帳、結帳、匯表,定期核對現金、盤點物資,做到帳實、帳款、帳帳、帳證、帳表“五相符”。
第四十二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資金籌集、使用及財產等方面實施檢查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者有權責成其糾正。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四十三條 實行財會人員迴避制度。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或近親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不得擔任村財會人員。村會計、出納、 保管員之間不得是直系親屬或近親屬關係。
第四十四條 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能隨意調換。確需變動時,應由村兩委會討論提出,報鄉鎮農經站審批同意。
第四十五條 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鄉鎮農經站監交,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九章 票證管理
第四十六條 村統一使用由縣農經部門和縣財政局監製的“新昌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和“新昌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付款憑單”,不得使用其它收、付款單。由村會計向鄉鎮農經站購買收付款單,並登記編號。
第四十七條 收付款單要求連號連本使用,年末應對已使用而尚未使用完的收付款單進行剪角作廢,不得跨年度使用,存根聯要長期保存備查。
第四十八條 嚴格掌握使用“新昌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無據支出證明單”。對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原始憑證的小額支出,一律由經辦人詳細填寫“無據支出證明單”,經證明人或驗收人簽章,審批人審批後入帳。鄉鎮農經站和鄉鎮審計室要嚴格審查,如發現違紀違規的,要退出或追回款項,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種憑證票據由村會計負責保管(除第十八條規定之外)。
第五十條 出納員結報票據時,要填制“現金、存款結報單”一式兩份,經會計審核簽章後,會計、出納各執一份,保管存檔。
第十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會計年(月、季)度終結,財會人員要及時按要求整理好所有帳冊、憑證、承包契約、檔案、各種文書、統計資料,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不得散失、毀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要做好資料備份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村都要建立檔案室、檔案櫥、櫃,配置防火、防蛀、防潮、防盜等設施。並按財會制度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會計文書檔案。
第五十三條 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查閱檔案之外,其它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級會計檔案的,須經鄉鎮農經站同意後方可進行,並將查閱情況進行書面登記。
第五十四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財務人員不得泄露財務情況。
第五十五條 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簿冊,報鄉鎮農經站批准,並派人監銷。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凡原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縣農經總站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新昌縣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附屬檔案:新昌縣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