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履歷
1982年5月至1986年9月在青海畜牧獸醫學院畜牧系任教;
1986年9月至1989年9 月在信陽師範學院生物系任教;
1989年9月至1991年7 月在北京師範大學生物系學習;
1991年7月至1997年12月在信陽師範學院生物系任教;
1997年12月至2005年2 月在南陽師範學院工作(期間2000——2003年在北京師範大學學習);
2005年2月至2013年6月在平頂山學院工作。長期從事動物學和生態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
2013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文禎中的平頂山學院院長職務。
學術研究
長期從事動物學和生態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先後主講過《環境衛生學》、《農業系統工程》、《家畜生態學》、《動物學》、《動物生態學》和《套用生態學》等課程。
先後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80餘篇,出版專著和教材4部。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18項。其中合作完成的國家科技部重大科研項目《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術研究與開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控制中總量經濟學調控機理研究》,受到國家科技部和衛生部高度評價。
獲得榮譽
1987年至1992年先後獲省級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2項;1992年至1998年獲河南省教委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1996年至1998年獲河南省教委科技進步三等獎2項;1996年、1998年、2000年獲河南省自然科學優秀論文獎7項;2001年獲河南省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
社會兼職
兼任中國畜牧獸醫學會家畜生態學分會副理事長、《家畜生態學學報》副主編、河南省生態學會副理事長、河南省動物學會副理事長、“河南省林業生態省(生態河南)建設規劃”專家、河南省省級重點實驗室——中英昆蟲遺傳與生物技術聯合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河南省林業廳廳級重點實驗室——低山丘陵生態修復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等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6月因嚴重違紀,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於2013年9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9月1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14年8月13日,文禎中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交由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日前已由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向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再審
被告人文禎中受賄一案,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4)豫法刑四管字第16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管轄。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以鄭二檢公訴刑訴〔2014〕379號起訴書,於2014年8月7日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39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文禎中不服判決,提起抗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5)鄭刑二終字第00273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重審。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3日重新受理此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豫0103刑初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文禎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文禎中受賄贓款217.56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文禎中不服,再次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8月1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文禎中提出的抗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