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文化業包括表演、播映、經營遊覽場所和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講演、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文化體育業的應稅營業額是指納稅人經營文化業、體育業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遊樂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

簡介

注1:廣告的播映屬於“服務業——廣告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注2: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徵收營業稅。

(1)其他文化業。

是指從事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及演講、報告會,圖書、雜誌、報紙及其他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2)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

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註:出租文化場所屬於“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1.體育業

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註: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屬於“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稅收: 凡以觀眾身份參與聽、視和遊覽等項活動的行為,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徵稅範圍;凡親自參與某項活動並以自娛自樂為主要目的的行為,應屬於娛樂業稅目的徵稅範圍。如射擊場舉辦正式射擊比賽的門票收入,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接納零星顧客進行實彈射擊的收入,按“娛樂業”稅目徵稅;公園的門票收入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內遊樂設施的業務收入按“娛樂業”徵稅。

應稅營業額

同時存在一些特殊情況:

1、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經營遊覽場所的營業額為取得的門票收入。

3、廣告的播映、文化體育場所的出租按服務業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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