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網路遊戲市場的現狀和發展目標
(一)網路遊戲是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和實現的互動娛樂形式,是一種網路與文化相結合的產業。近年來,網路文化市場發展很快,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遍及全國城鄉,帶動了網路遊戲市場的發展。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普及、寬頻的接入社區和家庭,我國網路遊戲市場發展迅速並進入了一個高速增長期,並已經創造了較大的產值,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對促進我國網路經濟和娛樂業的發展、豐富網際網路時代人民民眾的文化娛樂生活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我國網路遊戲處於發展的初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還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一是網路遊戲產品中存在淫穢、色情、賭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斂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和不健康內容。二是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民族原創網路遊戲產品未能主導市場。三是經營模式雷同,產品類型單調,以打鬥和練級為主的遊戲產品占據了較大的市場份額。四是“私服”、“外掛”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突出。五是誘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影響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我國網路遊戲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要以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和檢驗網路遊戲發展和管理工作,既清醒地認識到網路遊戲存在的問題,採取措施、加強監管,努力解決現存的問題,為廣大未成年人營造和諧的網路文化環境,又充分重視網路遊戲的積極作用和產業價值,立足長遠,支持民族原創網路遊戲產業的發展,使內容健康向上、形式豐富多彩的網路遊戲產品居於國內市場的主流,民族原創網路遊戲產品儘快占據國內市場主導地位,適時進入國際市場,網路遊戲市場經營行為得到有效規範,智慧財產權得到普遍尊重,法制管理體系基本完備,打造一批具有中國風格和國際影響的民族原創網路遊戲品牌。
二、支持網路遊戲產業健康發展
(四)構築產業支持體系。網路遊戲作為軟體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應加大支持力度,作為遊戲產業的引導資金,重點開發網路遊戲研發生產的核心技術。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振興軟體產業行動綱要》(國辦發〔2002〕47號)等軟體產業政策。推動建立遊戲產業人才培養體系。積極培養網路遊戲策劃人員、研發人員和行銷管理人員。推進遊戲職業培訓,提高社會自身人才培養力度,積極鼓勵遊戲企業獨立辦學或與高校聯合辦學培訓人才。
(五)實施民族遊戲精品工程。積極鼓勵、引導、扶持國內軟體開發商、網路運營商、內容提供商等各類企業,開發和推廣弘揚民族精神、反映時代特點、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網路遊戲產品,形成一批具有中國歷史文化內涵、凝聚民族精神與情感的民族遊戲精品,爭取在3年左右時間內占據國內市場的主導地位,並進一步開拓和占領國際市場。
(六)積極培育網路遊戲產業孵化器。在發展文化產業條件較好的地方,依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軟體產業園區,聚集遊戲產業鏈上的相關企業、科研院所,籌建若干個國家數字娛樂產業示範基地。主要開展動漫遊戲產業的培訓、研發、產業孵化與國際合作,使之成為我國網路遊戲產業的孵化器。重點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網路游戲核心技術,建設我國自主的遊戲軟體可復用構件資料庫,儘快建立我國遊戲軟體的腳本、構件庫等產業化的技術基礎,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七)努力開發網路遊戲周邊產業。網路遊戲對相關產業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要促進國產網路遊戲衍生產品的開發,包括圖書期刊、音像製品、玩具文具、食品、服飾、娛樂設施、動漫產品、遊戲展會等。通過遊戲衍生產品的綜合開發,擴大和增加我國網路遊戲產業規模,真正形成我國網路遊戲產業再生產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秩序
(八)嚴格市場準入,強化內容監管。文化部將嚴格審批網路遊戲等網際網路文化經營單位,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申請新設立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網際網路文化經營單位除符合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10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網路遊戲等網際網路文化經營活動的要依法取締。網路遊戲產品的內容應當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大力提倡具有中國特色、民族風格和時代特點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先進文化產品;嚴禁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斂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等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在國內的生產和傳播。對含有違法違規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應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加強網路遊戲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嚴格實行進口網路遊戲產品內容審查制度,有選擇地把世界各地的優秀網路遊戲產品介紹進來,又防止境外不適合我國國情和含有不健康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的侵入。進口業務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經營,進口網路遊戲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口、傳播和流通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境外網路遊戲產品。凡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和未按信息產業部《軟體產品管理辦法》進行登記備案的網路遊戲產品一律不得在國內運營,不得作為電子競技等網路遊戲比賽項目。對擅自傳播進口網路遊戲產品的,由文化部門依法對相關伺服器提供者予以查處,並由通信管理部門根據文化部門提供的書面認定處罰意見,按照網際網路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相關網站依法予以處理。
(十)加大對“私服”、“外掛”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經營“私服”和“外掛”屬於未經許可擅自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要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加強對網咖的監管,取締網咖中的“私服”、“外掛”行為,通信管理部門要依據文化部門提供的書面認定處罰意見及網站IP地址等相關情況,按照網際網路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切實加強對網咖的管理,規範網咖市場秩序。要按照取締非法、控制總量、加強監管、完善自律、創新體制的要求,堅持一手抓整頓和規範,一手抓改造和提高,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改造和提升現有網咖產業,引導其向規模化、連鎖化、主題化、品牌化方向健康發展。嚴厲查處網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行為,認真落實網咖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網路遊戲企業應當依法經營,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發網路遊戲產品身份認證和識別系統軟體,對未成年人上網遊戲和遊戲時間加以限制,對可能誘發網路遊戲成癮症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其中PK類練級遊戲(依靠PK來提高級別)應當通過身份證登入,實行實名遊戲制度,拒絕未成年人登入進入。積極發揮守法經營、聲譽良好的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在網路遊戲市場中的示範帶頭作用,引導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加強正面宣傳,改善行業形象。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規範企業競爭行為。
(十三)各地要合理引導、加強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民族原創網路遊戲產業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網路文化環境。
文 化 部
信息產業部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