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金融制度

“教育金融制度”是個新產生的名詞,指教育主體的金融制度。 狹義的教育金融制度則特指基於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獨特效應在於它不僅解決了教育需求方的資金瓶頸,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培育教育產業鏈的獨特功能。

含義

“教育金融制度”是個新產生的名詞,指教育主體的金融制度。廣義教育金融制度指教育供求雙方的金融制度。狹義的教育金融制度則特指基於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不同於“轉移支付”類的教育資金籌集制度,基於教育需求方的金融制度在性質上屬於交易類的教育資金籌措制度。從邏輯上講,常見的交易類教育資金籌措制度主要是債性資金籌措制度,比如助學貸款等;根據“推理法”金融契約創新思想,股性教育資金籌措制度也應當能夠成為交易類教育資金籌措的一種形態。
教育金融制度是北京大學竇爾翔博士對教育資金的可得性、獲得路徑、制度效應等問題進行開拓性研究的過程中提出的核心範疇之一。如果說以舒爾茨為代表的人力資本積累理論為基礎而構建的“教育經濟學”對受教育者資金的可得性問題存而不論的話,那么教育金融制度將試圖打開“舒爾茨黑箱”,探討如何解決受教育者或者人力資本積累者資金的獲得問題。

核心思想

分成制教育金融的核心思想是以教育需求方即被投資方未來的收益為分成對象,在現期簽訂包含分成期限、分成率等核心要素的金融契約。這種股性契約相當於投資方與受教育者共同出資構造了一個股份合作制項目,投資者出錢、出管理,教育需求方出體力、腦力和自我管理,雙方共同推進受教育者的教育項目,或者準確說是教育需求方的人力資本積累項目的完成。

意義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教育的“客觀公平”問題(資金問題),還能夠促進教育改革機制的最佳化,提升教育效率。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的獨特效應在於它不僅解決了教育需求方的資金瓶頸,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培育教育產業鏈的獨特功能。促使某些缺失的教育環節誕生或者更加專業化、科學化。比如促使教育決策環節由非專業化、偶然性、自發性向專業化、制度化、經驗累積性、自覺性等方向成長;再比如,還能促使教育實施環節的教育供求主體各自內部以及教育供求主體之間博弈力量更加均衡,從而刺激教育主體的競爭行為;該制度還將促使教育需求方的“上市”環節、工作後到分成結束期內的增值服務等環節誕生。而這些環節之所以能誕生和壯大並形成鏈條,其動力機制的核心秘密在於分成制促使了投資方的利益函式與人力資本積累者的收益函式趨於一致。
分成制教育金融制度是一種增量的教育資金籌措制度,該制度不僅能引起人力資本積累機制的最佳化,還能夠刺激和放大債性交易契約與轉移支付類契約的產生和擴張。但該制度的實施不會對現有教育制度產生對立性衝撞,而是在現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促其最佳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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