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

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以教技〔2012〕14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完善科研管理體系,增強科學管理能力;加強科研項目全過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務順利實施;建立科研服務體系,提高科研項目管理水平;最佳化考核與監督機制,促進科研工作健康發展4部分21條。

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發揮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與監督工作中的主體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動高校科技體制改革,促進高校科研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完善科研管理體系,增強科學管理能力

強化學校管理責任。

學校是科研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認真履行法人職責。要轉變觀念,扭轉科研項目管理“重爭取、輕管理”的傾向,以保障科研活動健康順利開展作為科研管理與監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申請立項和過程管理並重、服務支撐與管理監督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過程管理制度,完善涵蓋校、院(系)、項目負責人的分級管理體制;監督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管理規定,提供相應支撐服務,組織開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加強對各級行政領導科研管理績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負責人要將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統籌協調。

強化管理部門職責與協同。

高校科研項目管理是一項政策性、系統性強的工作,涉及校內多部門。學校要統籌領導,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形成多部門協同、分級管理的機制,明確學校科研、財務、人事、資產、檔案、紀檢監察和審計等職能部門和院(系)以及項目負責人的權責,強化院(系、所)和國家認定的各類研究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級單位管理,加強分工與合作,將責任落到實處,形成“統一領導、協同合作、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

嚴格規範項目負責人的責權。

項目負責人對科研項目實施負有直接責任,要按照國家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和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項目契約(任務書)要求開展科學研究和使用經費,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科學規範管理。要確保項目研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範性,並對科研成果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監督和檢查。

健全科研項目管理制度。

學校要在嚴格遵守國家各級各類科研計畫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結合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不同特點和管理要求,強化對縱向和橫向各類科研項目的管理責任。經費來源性質屬於中央或地方財政資金,屬於縱向項目,經費來源性質屬於社會資金,屬於橫向項目。對縱向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各類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橫向項目要嚴格按照契約(協定)執行,並納入學校統一管理,保障國家、學校、委託方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結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學校科研活動全過程及人財物各方面的管理辦法、制度以及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終形成既有利於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又具約束力,界限分明、程式規範、簡潔易行、覆蓋縱向橫向項目的分級分類管理制度體系。
加強科研項目全過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務順利實施
5.組織做好項目申報的指導。學校應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自身優勢特色,集成校內、校外優勢資源,遴選、推薦基礎好、水平高且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項目申報各級各類科研計畫項目。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和研究團隊科研項目執行能力,加強統籌協調,扭轉重申報、輕質量的現象。指導和協助科研人員科學規範地做好項目申請書、經費預算書、契約(協定)等編制和簽訂工作,完善和規範項目推薦申報程式,確保申報項目研究的質量和材料的真實性。
6.嚴格合作(外協)項目的審核把關。學校應結合項目研究任務目標的需要,強化對合作(協定)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要對縱向項目的合作(外協)單位資質、履行合作(協定)任務能力、業務相關性、經濟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核把關。要嚴格區分和界定校內科研活動與個人公司業務範圍,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員本人及其親屬或有直接利益關係人員所成立或參與公司承擔合作(外協)項目的嚴格審查,確保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項目負責人要主動申明與合作(外協)方的關係,提供相關信息,接受監督。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嚴禁利用科研項目和國有資產為參與科研項目的個人及其親屬謀取利益,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國家和社會資源。
7.加強項目研究過程的監督管理。學校要依據項目契約(任務書)的預期目標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員按進度完成各項研究內容,了解項目執行進度和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研究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要引導科研人員合理統籌安排科研與教學活動,將科研優勢轉化為教學優勢,鼓勵、支持研究生參與科研項目,加強對研究生參與科研工作的規範管理和指導,注重創新能力培養。
8.嚴肅縱向項目計畫任務的調整。縱向項目契約(任務書)一經批覆應認真履行,任務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並符合國家規定調整範圍的,應依據相關管理要求履行有關程式。對於涉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和執行期、主要研究人員、合作單位等重大事項的變更,要組織專家論證,學校嚴格審核把關,並按照項目組織單位或計畫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式、要求辦理和執行。防止利用任務調整降低研究目標、水平或造假。對任務調整造成的不良後果,學校和項目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9.嚴格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學校要將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法要求以及契約(任務書)和預算批覆,組織科研人員合理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認真做好轉撥和外協經費的審核,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對勞務費、間接費用和結存結餘經費等的管理,規範預算調整程式,加強對橫向項目經費的規範管理,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支出、報銷審核監督制度。
10.切實做好科研項目結題驗收工作。學校要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項目契約(任務書)要求,及時組織項目負責人做好結題驗收準備,認真審核驗收材料,保證按期完成結題驗收工作。對縱向項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項目驗收中重複使用,對橫向項目要按照契約約定進行驗收。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學校要加強督促與監管,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履行相關程式和手續,並採取有效措施,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支持。
11.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範涉密信息系統、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對於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2.注重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管理。學校要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貢獻,積極創造條件,鼓勵科研項目成果的保護、轉化、套用及申報智慧財產權。科研項目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科研契約的約定確定。學校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申報、轉讓、使用信息登記制度,保障學校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謀取私利。
13.發揮科研成果的科學普及功能。學校要引導科研人員樹立科研項目成果服務社會的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擴大科研項目成果效益,大力推進學校相關科研資源向全社會開放和共享,鼓勵科研人員積極面向社會和學生開展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為培養學生科學精神、提升全社會科學素養做出貢獻。
建立科研服務體系,提高科研項目管理水平
14.提供項目全過程指導服務。建立形成涵蓋立項申報、項目實施、預算執行、結題驗收、成果保護及推廣套用的全方位科研諮詢服務體系,指導科研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科研活動、依照預算合理使用經費,確保科研項目執行進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級、分類的常態化宣傳培訓制度,使科研人員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15.加強科研服務隊伍建設。學校要根據科研工作發展新形勢的需要,強化科研管理隊伍建設。形成結構和規模合理、專職與輔助相結合的專業化、高素質科研服務隊伍,組織和引導院(系)及科研團隊設立專職的科研項目服務崗位,配合項目負責人開展科研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科研服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隊伍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16.提高科研項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現有的科研管理系統,建立全面涵蓋科研項目管理相關的項目、人員、設備、經費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機制,注重完善各學校信息庫的建設,實現校內科研項目實施過程及科研成果的動態監管,提高科研項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務人員及時了解科研項目的動態信息。
17.規範科研項目資料檔案管理。項目資料檔案管理是科研管理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學校要重視科研項目資料的積累,完備歸檔工作,按規定對各類檔案資料(包括項目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等)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科研項目資料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科研項目形成的各類資料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遵守國家相關保密制度、維護智慧財產權和保障委託人權益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詢機制,實現資源共享。
四、最佳化考核與監督機制,促進科研工作健康發展
18.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學校要充分發揮評價導向作用,正確引導和調動科研人員開展科研工作的積極性,改革評價機制,推行分類評價和開放評價的新機制,建立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科研項目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鼓勵科研人員面向國家需求,潛心研究,為國家科技事業發展做出更多的創新性貢獻。建立和完善科研績效檔案,並將其作為科研人員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項目推薦的重要依據。
19.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學校要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將維護科研誠信、弘揚科學道德作為重要職責,加強組織建設,完善科研誠信相關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設,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科研誠信體系,建立科研人員科研誠信檔案,引導科研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恪守科學道德準則,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為。
20.強化監督管理職責。學校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校內監控和相互制約,要根據各類科研項目的研究周期、任務要求和研究特點,有計畫地開展科研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對重大科研項目要實行全過程的跟蹤審計,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預警和防範,提高監管能力。逐步建立項目基本信息和績效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的公開、公示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21.建立有效獎懲制度。學校要研究建立有效的獎懲制度,對於管理成效好、經費管理規範、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團隊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並在項目申報或經費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對於項目執行不力、出現違規行為的團隊和個人,給予相應的懲處。對於發生學術造假、違紀違法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發現的問題,學校有責任組織調查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高校主管部門對重視程度不夠、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現重大管理失誤的學校,將會商國家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警示、暫停項目經費撥付、限制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
各地方、高校應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和細則,切實將科研項目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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