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意見

二、進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1.加強招生考試管理。 2.提升招生考試服務。

教學[2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確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現就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認識
高校招生關係廣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以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通過完善規章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嚴格監督管理、不斷最佳化服務,切實維護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然而,當前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招生考試環境依然嚴峻,管理工作還存在監督缺位、信息公開方式不規範和內容不充實等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以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為重點,加強領導,周密設計,統籌兼顧,系統推進,建立健全嚴格規範的招生管理體系、公開透明的招生運行體系、嚴明有力的監督保障體系和方便快捷的考生服務體系,切實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和人民民眾的滿意度。
二、進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進一步細化、規範和完善報名、考試及錄取等階段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及監督保障機制,確保信息公開合法、完整、準確、規範、及時和安全。
1.擴大信息公開範圍,規範信息公開內容。以招生信息“六公開”為基礎,在確保信息安全和考生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公示的客群群體及影響範圍,細化各關鍵節點的公示流程,規範信息公開公示的內容表述,增加招生預警宣傳內容,完善諮詢服務內容。
2.創新信息公開形式,拓展信息公開渠道。完善國家、省市、學校三級“陽光高考”信息管理與服務平台的功能,提高其權威性、安全性和快捷性。積極協調地方宣傳部門和重要新聞媒體,在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等傳統大眾傳媒正面引導作用的同時,積極運用網際網路、手機等普及性強的新興媒介為考生提供便捷服務。
3.主動強化社會監督,增強信息公開實效。公開信訪舉報受理渠道、程式、時間,完善快速處理機制。延長信息公示時間,發揮基層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信息公示的效力。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機制,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的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通報。
三、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誠信體系建設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要積極探索構建集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招生誠信體系,逐步完善誠信承諾、審核公示、檔案管理、違規懲處等四項工作機制。
1.完善誠信承諾機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政策宣講,教育和引導考生誠實守信,如實填報相關個人信息及材料;要求工作人員遵照規定誠信施考、規範招生。通過簽定誠信承諾書等方式,明確要求考生和工作人員信守承諾,約束各種不誠信行為或企圖。
2.完善審核公示機制。擬享受高考加分及參加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的考生,須向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中學應向招生考試機構如實提供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成績和綜合素質寫實及過程性評價,協助招生考試機構核對本校考生報名基本信息。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密切協同有關部門,各盡其職,規範程式,完善制度,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身份等重要特徵信息,並按有關規定公示考生必要信息。
3.完善檔案管理機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高等學校要為考生和工作人員建立高校招生誠信檔案。誠信檔案是高校招生誠信體系的重要載體,應客觀、準確地反映考生和工作人員在招生考試全過程中的誠信表現,其不誠信行為及突出誠信行為均應客觀、翔實地記入誠信檔案,供高校錄取考生、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高等學校考核評價工作時參考,可向社會及用人單位提供相關人員的誠信狀況查詢。
4.完善違規懲處機制。高校可在其招生章程中對錄取考生提出誠信要求,據此決定是否錄取誠信檔案中記錄有不誠信行為的考生。對於工作人員的不誠信行為,屬違規違紀範疇的,依照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進一步提高招生考試工作水平和服務質量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以考生為本,細化工作流程,創新工作方式,加大服務力度,及時、妥善解決考生合理訴求,進一步提高考生和社會對高校招生工作的滿意度。
1.加強招生考試管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要按照教育規劃綱要有關要求,系統梳理和規範現行招生考試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涵蓋招生考試工作的組織、流程、職責、標準、考核、獎懲及宣傳、服務、仲裁、接訪、問責等內容的工作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當前招生考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提升招生考試服務。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並加強基層招生考試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法律意識強、服務意識強、業務素質強的招生考試隊伍。積極創造條件,為傷殘、家庭經濟困難、信息不暢地區及其他特殊困難考生群體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政策公告、救濟等服務,避免考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或信息不暢等失去升學機會。
3.創新爭議解決模式。鼓勵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本地本校實際,進一步完善申訴受理和爭議仲裁辦法,積極吸納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仲裁機構或人員參與相關爭議解決工作,及時調查、處理、仲裁、答覆考生合理申訴,有效化解招生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
請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速將本意見轉發至本地區所有高等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