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民辦天獅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天津天獅學院的通知

第二十條學院學歷教育招生對象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執行。 (七)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學院建立教學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

教發函〔2008〕11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設定民辦本科高等學校天獅學院的函》(津政函〔2007〕135號)和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將我市申請設定的民辦本科“天獅學院”名稱規範為“天津天獅學院”的申請》均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民辦天獅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天津天獅學院,學校代碼為10859;同時,撤銷民辦天獅職業技術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天津天獅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天津天獅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暫定為5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2個,即市場行銷、電子信息工程。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市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天津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天津天獅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屬檔案:

天津天獅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為依法治校、規範辦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求經濟回報,出資興辦天津天獅學院(以下簡稱學院),學院位於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武清開發區源泉路15號。
第三條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693667762.36元人民幣,淨資產500184846.69元人民幣,固定資產195590392.56元人民幣。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投入420315113.25元人民幣,購置土地使用權688畝、建設地上建築16.0555萬平方米等,房屋、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於學院名下。
第四條 學院是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從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公益性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立足天津、面向全國,適應我國和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的套用性人才。
第五條 學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條 學院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尊崇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政策。
第七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院董事會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同時為學院安全穩定第一責任人。學院董事會為學院決策機構。
第八條 學院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監督、檢查、評估。

第二章 董事會

第九條 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推選首屆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組成人員;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長由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擔任,副董事長和董事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副董事長或董事兼任)。
以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當時的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十條 董事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董事會成員由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或者其代表、學院院長、學院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名譽院長、副院長和院長助理;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學院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學院辦學經費,審核學院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變更、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代行其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長協助董事長和副董事長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董事會秘書長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過半數通過任免。
第十四條 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以前七日內通知所有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至少應提前一日通知。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內容。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須做出書面決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十九條 學院以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為主,並開展各種類型的培訓。
第二十條 學院學歷教育招生對象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執行。學生參加全國高等學校統一考試並被學院錄取,即取得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科學制為四年,實行學分制,學生完成規定的學分,即可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條件規定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學生自主擇業與學校指導、推薦就業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章 辦學規模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辦學初期在校學生規模5000人,以後規模據學院占地及其他固定資產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初、中期學院專業設定以工學、管理學為主,兼設其他門類專業。
第二十五條 學院辦學經費來源:
(一)天津天獅集團有限公司的投資;
(二)學生繳納的學費;
(三)境內、外團體和人士的捐贈;
(四)政府的適當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財產和財務制度
(一)學院舉辦者不求經濟回報。
(二)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三)學院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四)未經學院董事會批准,學院資產不得用於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五)學院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執行。
(六)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七)學院更換院長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八)學院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一)舉辦者的權利:
舉辦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選定學院首屆董事會的組成人員。
舉辦者可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院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二)舉辦者的義務:
舉辦者可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出資辦學。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出資辦學。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不得向社會募集資金。

第五章 師資隊伍

第二十八條 學院配備與專業設定和在校生人數相適應的專任教師和相對穩定的兼任教師。
專任教師隊伍構成為老、中、青三結合,以聘任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創新意識強的中、青年高學歷教師為主。
兼任教師隊伍主要聘任教學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學術水平或技術水平較高的高職稱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九條 教師實行聘任制,任教教師由學院公開招聘,學院對應聘人員進行審查和面試,被錄用者由學院院長簽署聘任書。
第三十條 被學院聘任連續任教十年,教學效果好,學術水平高的高職稱或高學歷教師,可以連續聘任至退休,除有重大違法、失職行為者外不得被解聘。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至四人,院長助理一至二人。院長主持學院全面工作,副院長、院長助理協助院長負責分管的工作。院長對學院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學院院長應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報天津市教衛工委核准後,方可行使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4年。報請天津市教衛工委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學院年度工作計畫、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擬訂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四)聘任、解聘、獎勵、處罰行政部門負責人、教師、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五)全面負責學院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六)負責學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院內部機構設定:由院長提出設定方案,報董事會批准。
第三十六條 學院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處長、主任、館長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系、教學部為學院二級組織,實行系、部主任負責制。
第三十八條 學院建立教學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兩委員會的人選由院長確定。
第三十九條 教學委員會由教學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且富有改革精神的教師組成。教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教學工作計畫方案;
(二)施行教學質量監控和審議教學研究成果;
(三)提出教學改革建議;
(四)提出課程建設和教材建設的建議;
(五)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其他具有較高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組成。
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建議;
(二)審議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科技成果;
(三)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院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改進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工作的通知》[(87)學位字016號]規定,申請學士學位授予權,依法進行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按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組建的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許可權與程式,評定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
第四十三條 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制度,對學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學院黨組織必須有一名以上的專職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名專兼職黨務幹部,按照中共中央、中共教育部黨組和天津市委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團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

第七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院變更須遵守以下程式:
(一)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二)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終止:
(一)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辦學條件不具備,至使不能完成辦學宗旨目標時;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須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院終止,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時,學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批准終止,應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學院章程的修改需由學院院長向學院董事會提交修改方案,經學院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在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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