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
教技〔2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深化政風、行風建設,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的精神,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要求,堅決反對不良學風,有效遏制學術不端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和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教育部決定在“十二五”期間開展高校學風建設專項教育和治理行動,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高校學風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學風是大學精神的集中體現,是教書育人的本質要求,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發展之魂。優良學風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根本保證。能否營造一個優良學風環境,關係到高等教育的科學發展和教育事業的興衰成敗。當前,高校的學風總體上是好的。但近一個時期來,在高校教師及學生的教學與科研活動中,急功近利、浮躁浮誇、抄襲剽竊、偽造篡改、買賣論文、考試舞弊等不良現象和不端行為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教書育人的學術風氣,也造成了極其負面的社會影響。切實加強和改進高校學風建設工作已經刻不容緩。
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高校學風建設,要堅持教育和治理相結合,堅持教育引導、制度規範、監督約束、查處警示,建立並完善弘揚優良學風的長效機制。通過專項教育治理行動,迅速建立學風建設工作體系,明確各地、各部門和高校的責任義務,力爭“十二五”期間高校學風和科研誠信整體狀況得到明顯改觀,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奠定良好的學風基礎。
三、構建學風建設工作體系。教育部設立學風建設辦公室,負責制定高校學風建設相關政策,指導檢查高校學風建設工作,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指導協調和督促調查處理。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學風建設機構,負責所屬高校學風建設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負責該校學風建設工作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
四、強化高校的主體責任。高校主要領導是該校學風建設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的第一責任人,應有專門領導分工負責學風建設。各地教育部門要將學風建設納入高校領導班子的考核,完善目標責任制,落實問責機制。高校要將學風建設工作常規化,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教育宣傳,制度建設、不端行為查處等完整的工作體系,實現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範制度和不端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高校要按年度發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
五、建立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堅持把教育作為加強學風和學術道德建設的基礎。在師生中加強科學精神教育,注重發揮楷模的教育作用,強調學者的自律意識和自我道德養成。教育部和中國科協共同組織對全國研究生的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宣講教育。教育部科技委組織專家赴各地講解《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各地教育部門要組織實施本地區的宣講教育。高校要為本專科生開設科學倫理講座,在研究生中進行學術規範宣講教育;要把科學道德教育納入教師崗位培訓範疇和職業培訓體系,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學習範疇。
六、加強教師的科研誠信教育。要把教師隊伍學風建設作為高校學風建設專項教育和治理行動實施重點。教師學風建設的重點任務是加強科研誠信。高校要對教師進行每年一輪的科研誠信教育,在教師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誠信的內容,建立科研誠信檔案。教育引導教師熱愛科學、追求真理,抵制投機取巧、粗製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風氣和行為,把優良學風內化為自覺行動。教師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監督,認真審閱他們的實驗記錄和論文手稿,以嚴謹治學的精神和認真負責的作風感染教化學生,力爭成為言傳身教的榜樣和教書育人的楷模。
七、切實改進評價考核導向。尊重人才成長和學術發展規律,避免急功近利和短期行為。各地教育部門在考核評估中,要防止片面量化的傾向,加大質量和貢獻指標的權重。正確引導社會的各類高校排行榜更加重視創新質量和貢獻。高校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要體現重創新質量和貢獻的導向,全面考察師德、教風、創新和貢獻。要防止片面將學術成果、學術獎勵和物質報酬、職務晉升掛鈎的傾向。
八、發揮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的作用。教育部社科委、科技委分別成立學風建設委員會,以更加有效地加強高校學風建設。高校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學術委員會應積極承擔學術規範教育和科研誠信宣傳,負責該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取證。
九、加強科學研究的過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學術成果公示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據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論文投稿作者簽名留存制度等科學嚴謹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鑑定程式,強化申報信息公開、異議材料覆核、網上公示和接受投訴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十、強化全方位監督和約束。堅持把監督作為加強學風和科研誠信的最好防腐劑。提倡同行監督,科研人員和科研管理人員發現或有正當理由懷疑他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有責任進行投訴。強化行政監督,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指導所屬高校開展學風教育,完善學術規範,每年進行學風建設工作檢查,對於社會影響較大的學術不端投訴,要加強督察督辦和具體指導,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處理。正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已經認定的學術不端行為,應該公開事實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力量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十一、規範學術不端行為調查程式。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統一由當事人所在高校組織調查。高校接到舉報材料後,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學風委員會)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並向當事人公開。如有異議,當事人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投訴。調查期間,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過程應嚴格保密。
十二、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對於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同時,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學校根據專家組調查意見和有關政策規範做出處理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方式包括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職務聘任、撤銷學位,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經查實的學生學術不端行為,按有關學位、學籍規定處理。如果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應對舉報人進行相應的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在本單位網站上開闢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其中處理結果必須保留3個月以上。教育部每年選擇若干單位和高校進行學風建設工作專項巡視。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主管部門和部屬高校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