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是由教育部制定並印發,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為了充分發揮各學部的作用,規範學部管理,更好地完成教育部科技委的各項工作,依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總裝備部科技委,部屬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2.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3.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屬檔案2: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會暨科技委換屆大會2009年12月2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各學部的作用,規範學部管理,更好地完成教育部科技委的各項工作,依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是教育部科技委開展戰略研究和學術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尤其是科技、教育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戰略需求,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的研究,提供諮詢建議。
 第四條 圍繞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和學科前沿,及時跟蹤國際科技發展,根據國家需求進行頂層設計,提出學科發展的重大問題,推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發展。
 第五條 受教育部委託,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項目、基地建設計畫和人才支持計畫的評審工作;承擔教育部組織的科技評估評價工作。開展科技評價體系和相關評價方法的研究。
 第六條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高等學校與研究機構、企業、政府部門建立戰略技術聯盟,推動產學研合作,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教育部科技委設若干學部,現有數理學部、化學化工學部、地學與資源環境學部、生物與醫學學部、農林學部、信息學部、材料學部、能源與土木建築水利學部、機電與運載學部、管理學部和國防科技學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修改學部名稱,也可適當增減學部。
第九條 學部委員要從政治立場堅定、學術水平較高、視野開闊、辦事公正、學風嚴謹、熱心學部工作的科學技術專家或管理專家中遴選。
第十條 新任學部委員由高等學校限額推薦,教育部科技委提出擬聘任名單;連任學部委員由教育部科技委提出建議名單,徵求所在學校意見。新任委員和連任委員均報教育部批准。學部委員的任期和年齡參照《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學部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4名,負責學部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學部掛靠在一所本學科整體實力較強、學術水平較高、熱心學部工作的高等學校。
 第十二條 各學部依託掛靠高校設立學部辦公室,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學部辦公室設主任和秘書各1名,由科技委聘任。
第四章 學部活動
第十三條 教育部科技委可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學部主任會議。各學部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落實年度工作。學部之間可舉行不定期會議,就學科發展和交叉等問題,組織專題調研或學術交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第十四條 學部年度工作計畫在學部主任主持下,由學部全體委員討論制訂,學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學部掛靠的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學部工作,協助解決必要的工作條 件。高等學校應積極支持與配合學部委員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教育部支持學部活動,提供部分活動經費;學部掛靠單位、活動承辦單位、學部委員所在單位分別承擔部分活動經費。
 第十七條 學部活動應事先做出經費預算,送教育部科技委審核。經費使用按照國家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教育部科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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