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在法律效力上體現為“下位法服從上位法”。這是指法律法規之間按國家法律體系層級高低的排列,地位高的法律法規其效力高於地位低的法律法規,下位法的規定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各地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在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在法律效力的範圍上,適用於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特定對象的法律法規為特別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戒嚴法、教師法等,從廣義上說屬於特別法。而適用於全國區域、或者非特殊的平常時期、全體公民的法律法規,則為一般法。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可優先適用於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