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軍事法制(military legal system),是通過軍事法以及對其制定、實施、監督、服務、教育、研究等,建立軍事法秩序活動,是國家法制重要組成部分。軍事法制中,軍事法是軍事法制基本依據。軍事法制定、實施、監督、服務、教育、研究等是軍事法制運行環節,建立軍事法秩序是軍事法制直接目的。
歷史
在中國,軍事法制有悠久歷史。根據《尚書》等文獻記載,夏朝“誓”作為軍事法基本形式,發揮約束軍旅服從命令作用。殷商甲骨文中“師惟律用”,《周易》師卦中“師出以律”,都是強調軍隊只有遵守軍規軍法,才可“用”於戰爭。中國進入封建社會後,軍事法內容日益豐富同時,軍事法制機構及活動亦不斷得到發展。隋唐五代時期,已有負責軍事司法工作官員。戰時,軍內由大將專行其罰,法曹參軍等從事輔助工作;平時中央諸衛和地方都督府設司法參軍事,輔助長官處理司法事務。宋朝設有軍事法機構,北宋規定軍隊由“中書省賞功,樞密院約束”。明朝則由兵部掌賞功,五軍都督府掌軍內刑獄。中華民國時期,軍事委員會在抗日戰爭前下設軍法執行總監部,抗戰後在國防部下設軍法局,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均設有軍法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軍事法製成為國家法制有機組成部分。軍事法律規範注重體現人民意志,軍事立法體制和軍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軍事法制教育和軍事法律服務日益普及深入,軍事法實施比較徹底。
運行
軍事法制各個運行環節相互聯繫,構成一個有機整體。1 軍事法制定
軍事法制定又稱軍事立法,是軍事法制首要環節,為軍事法實施提供必要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中央軍事委員會以及各總部、軍兵種、軍區立法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各總部、軍兵種、軍區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委軍事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軍事規章;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中央軍委發布實施《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規定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制定許可權和計畫、起草、審查、決定與發布、備案、修改與廢止、適用與解釋以及體例規範等制度,並明確軍事機關擬定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布或者批准發布軍事行政法規草案活動,以及擬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總部聯合發布軍事行政規章草案活動,參照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2 軍事法實施
軍事法實施是貫徹執行軍事法過程,是貫徹落實軍事法關鍵性環節。包括:軍事行政執法、軍事司法、軍事法遵守活動。其中,軍事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貫徹執行軍事法活動;軍事司法是軍事司法機關貫徹執行軍事法活動;軍事法遵守是社會主體依照軍事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活動。軍事法遵守主體既包括一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亦包括軍事機關及其人員。(!):資料中作“權力”,但是在現代漢語辭彙和法律規定中,權利和權力,特別是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有嚴格區分。權利,是指由國家通過法律加以許可自由意志支配行為範圍。權力,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或公共利益以國家強制力為支持而從事一定行為並對一定人或物產生實際影響能力。所以,此處改作“權利”。
3 軍事法監督
軍事法監督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公民依法對軍事法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各種監察和督導活動。軍事法監督對軍事法制定和實施提供直接保障,作用在於糾正軍事立法、執法、軍事法遵守活動中出現偏差,確保軍事法律規範轉化為現實軍事法秩序。4軍事法服務 軍事法教育
軍事法服務和軍事法教育是軍事法制定和實施間接保障,軍事法服務提供必要知識和技能,軍事法教育奠定軍事法制思想基礎。5軍事法研究
軍事法研究指一切專門以軍事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對象研究活動,亦是軍事法制定和實施間接保障,通過總結軍事法制實踐經驗教訓,為其提供必要理論指導。軍事法制與軍事法秩序
軍事法秩序是在全面制定和嚴格實施軍事法基礎上形成一種社會秩序,以實行軍事法制為前提,而軍事法秩序建立則是軍事法制重要體現。軍事法制與依法治軍
軍事法制對於武裝力量建設,與依法治軍具有同樣含義,二者都要求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武裝力量建設事務,使武裝力量建設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武裝力量高度集中統一併完成各項任務。(遺誤寡淡之處謹請批判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