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它規定著欲從業者的專業水平、教育水平、道德水平和身體素質等基本標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全面實施後,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方有可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才可能)。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依照法定聘任程式被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正式聘任後,方為教師,享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註冊管理
中國小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註冊,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意義
教師職業證書制度是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重要標誌。教師專業化是教育發展的世界趨勢。同時,教師資格證書制度還推動了教師培養模式發生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