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依照《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師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並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申請人相應的教師資格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申請人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 教師資格證書的主要內容: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證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並加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鋼印;
(三)持證人身份證號碼;
(四)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和任教學科;
(五)教師資格證書號碼,其號碼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教師資格過渡申請表》) 編號相一致;
(六)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和認定時間。
第六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教師資格證書,不得出借、塗改、轉讓。
第七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如果遺失,由持證人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等材料進行核實後予以補發,並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註頁中註明補發原因及時間。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八條 持證人取得新的教師資格後,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重新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持證人的教師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持證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髮新證書的書面申請。原發證機關審核後收回損壞證書,補發新的教師資格證書,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條 持證人被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後,教師資格證書由批准撤銷或者喪失教師資格者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收回,並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備註頁中註明撤銷原因及時間。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按規定再次取得教師資格後,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在教師資格證書備註欄中註明曾經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批准單位及時間。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證書規格為25開、14.5CM×20.5CM,雙橫開式樣,共8頁。封面、封底為咖啡色磨砂革,內頁採用中國人民銀行造幣總公司生產供證書使用的代號為103-3的無光防偽紙。證書內頁中的國徽和部徽均採用專用防偽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鮮紅色螢光反應。第二頁中間部位採用特殊無色螢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字樣;第七頁正中用特殊無色螢光防偽油墨隱形套印教育部標徽,上述隱形內容在紫光燈照射下呈鮮紅色螢光反應。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證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編號方法。編號共17位,其含義為:
證書編號的前四位為年度代碼,為認定教師資格年度編號;第五、六位為省級行政區代碼,代表發證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採用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標準;第七、八、九位是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代碼,代碼數字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第十位是教師資格類型代碼:“1”代表幼稚園教師資格、“2”代表國小教師資格、“3”代表初級中學教師資格、“4”代表高級中學教師資格、“5”代表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6”代表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7”代表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第十一位是性別代碼,“0”代表持證人為男性、“1”代表持證人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號代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本年度內發放的所有教師資格證書按辦理的時間順序不間斷遞增統一編號。
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種類必須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的全稱填寫。教師資格證書中需填寫的文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證書中涉及的所有數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有條件的地方,要使用計算機列印。手工填寫教師資格證書必須使用鋼筆,並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藍黑墨水。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對發放非法印製的教師資格證書的單位和責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對變造、倒賣教師資格證書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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