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契約;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契約關係;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契約行為。
教師聘任制的由來與界定
自以文字為載體的人類教育活動產生以來,最初擔當教師角色的,在中國是長者和官員,在希臘是智者和哲學家,在埃及、印度、巴比倫等古老國家則是寺廟的僧侶與長老。他們的教師角色,往往是由其身份決定的。到了中世紀,在歐洲擔任教會學校、私人家庭教師的往往是教士,而在中國教師則由那些仕途無望或者中斷的知識分子擔任,開館收徒是一個無須任何官方認定的過程,只是在官學則必須有正式的聘任。現代意義上的公立學校產生後,對教師數量的需求急劇增長,不但促使教師教育獲得了系統的發展,也使得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不得不面l臨選擇什麼樣的教師、如何選擇教師和建立什麼樣的契約關係的問題。在一些歐洲國家,教師被視同國家公職人員,而在美國,與教師專業標準、資格認定等做法相伴隨的,是借鑑其他行業採取聘任契約制,與教師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僱傭關係,這一做法隨後逐漸成為學校系統中普遍採用的辦法。
最初,教師並非一個受人尊重的職業,在美國殖民地時期甚至獨立後相當長一段時間裡,教師往往是由那些年長的婦女或者神職人員擔任,其中教區學校則直接由教會委派牧師擔任教師。隨著公立學校運動從東北部向美國各州擴展,各州學校數量與入學兒童人數逐步增長,專門培訓教師的師範學校也開始出現,各州相繼創辦公立師範學校以適應公立學校對師資的需求。在各州教師專業組織開始借鑑醫生、律師等行業實施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同時,公立學校學區也借鑑其他行業,逐步採用聘任的方式招聘師範學校的畢業生,由此逐步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教師聘任制度。
教師聘任實際上反映的是教師作為個體和學校這一社會機構的一種僱傭關係。學校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可以決定教師雇用和解僱,向教師布置任務,監督評價教師的工作;教師在任用期限內享有教育自由權以及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對於校方侵害教師權利的行為,教師可依法提出申訴。這種僱傭關係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美國19世紀資本主義工業生產大發展時期,社會組織的結構化過程逐步從工業領域向社會領域的滲透。工人、教師、國家公職人員,被企業、工廠、政府、學校和各類社會組織機構聘用,並通過契約的形式建立起一種僱傭關係,從而各取所需,在共同生產工業、社會產品和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通過建構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契約關係,進行勞動成果與財富的社會分配。
由於教師不同於工人、工程師等職業,其工作本身的公益性、公共性決定了其在與學校確立一種勞動契約關係的同時,還與教育這一公共事業的主要責任方——政府形成一種契約關係。因此,對於教師的身份定位,在美國,中國小教師一般稱為公務雇員(public employee),兼具公務員和雇員兩種特徵。一方面教師和地方教育當局簽訂聘任契約,約定任職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一種契約關係;另一方面,教師主要由地方政府任用,享有公務員的某些特權,與地方政府在行政上是隸屬關係。因此,國家適用於公務員的法律也適用於教師,而教師則基於與公立學校的僱傭契約關係,享有並履行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其核心特徵是“政府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基於勞動力市場,公開聘任具有資格的教師;基於僱傭契約關係,實施契約聘任制,契約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聘任期限;基於公務雇員這一特殊身份,聘任權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而不在中國小,可以簽訂終身聘約。(亓俊國,2004)
當然,不同國家對教師的身份也有不同規定。從世界範圍講,大致有公務員、雇員、公務員兼雇員三種類型。一些國家如法、日等將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為國家公務員,由政府任用,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公務員權利,此外,基於教育者地位,還享有諸如教員會議權、教育自由等特殊權利,但與此同時也要履行與公務員身份相應的義務。世界上幾乎所有的私立學校教師均屬於雇員身份。也有一些國家的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職雇員。比如德國公立學校的兼職教師以及暫時尚未達到公務員任命條件的一些專職教師即屬公職雇員教師。他們雖不享有聽證權、申訴權、行政訴訟權等公務員教師特有的一些權利,但也不可隨便解約。(鄒琪,2004)
就當前使用的教師聘任制概念而言,主要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的關係的一種任用方式,又稱聘用契約制,是相對於委任制而言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很多職業領域都採用聘任制,通過與那些受聘者確立一種契約或者契約關係,來確認雇用方與被雇用方各自受法律保護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因此,可以這樣界定教師聘任制度:教師聘任制度是指有關單位根據教育教學的需要設定工作崗位,依據一定的程式接受並審核申請人的申請,聘用有教師資格的申請人擔任教師職務的制度。就聘任主體而言,可以是學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舉辦學校的企業。按照規定,建立教師聘任制度,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規定明確的職責和合理的任職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確定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理比例;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並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李科峰,金洋,2001)
一般而言,教師聘任制主要由四個相互銜接的過程及其相關規定構成。(1)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一般是用人單位經人才交流部門批准後,將所需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及工資待遇等,以廣告或啟示的形式提出來,並對應聘者進行審查和考核,符合條件即予以聘任。招聘、受聘雙方簽訂聘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聘任契約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招聘形式具有公開、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2)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契約。通常是聘任期間雙方合作愉快,聘任單位對在聘教師的工作感到滿意,教師對自己的工作狀況和報酬感到滿意,雙方自願續簽聘任契約。聘任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續聘契約的內容可與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一定變更。(3)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契約關係。原因可能是用人單位發現聘任後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也可能是受聘者不稱職或違反有關規定,已不適合繼續聘任。聘任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在解聘教師時,須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契約的行為。對辭聘原因要正確區分。教師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任契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契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優缺點
1.優點
第一、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2.缺點
教師聘任制的缺點是,由於當前考核標準不健全,尤其在國中和高中,往往以升學率作為標準,加重了學生負擔,對素質教育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