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明罪狀

敘明罪狀

敘明罪狀,又稱“說明罪狀”。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比較詳細、具體地描述犯罪構成的特徵、罪狀的一種方式。例如,中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就是敘明罪狀。敘明罪狀適用於立法者認為犯罪的特徵並不是一般人都清楚,需要詳細加以描述的情況,其特點是便於人們準確充分的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比如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本條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作了詳細的描述,屬於敘明罪狀。在我國刑法中,敘明罪狀占多數,這是因為敘明罪狀對犯罪的特徵有詳細的描述,有助於對犯罪的認定和統一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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