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獲刑

救人獲刑

救人獲刑是指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17歲男學生郭剛(化名),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2016年4月16日晚8點34分,新浪微博網友@鯊魚唱歌給海聽發布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為同學作證。此事引發爭議。對於此案,法律專家認為,不能因為該起事件就消磨了對正義的執著,誤以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同時更須意識到,見義勇為並非僅僅是“勇為”,只有一腔熱忱不行,更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能與智慧,否則,不僅可能幫了倒忙,更可能讓自己遭遇不利後果。

概述

2015年3月23日下午,四川省江安縣一武校學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時,因阻止陌生男子騷擾一名女孩,而將男子打成重傷二級,郭亮也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6個月,緩刑3年。因為獲刑,郭亮想靠學來的武藝從事體育競技的夢想泡湯了,只能跟父親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將自己的遭遇發到網上,希望當時他幫助過的那名女孩能夠“站出來”,他希望女孩的出現能夠讓法庭就這起案件“再審一次”。

郭亮至今認為自己當時是“見義勇為”,而法院認為他的行為屬於“以暴制暴”。

事件經過

郭亮是四川省江安縣一所武術學校的學生,主練散打,已獲得教練資格證。郭亮是四川省江安縣一所武術學校的學生,主練散打,已獲得教練資格證。

郭亮回憶:“我看到那人對女孩動手動腳,女孩一直沒反抗,在長途服務站休息時,那個男的試圖和女孩一同上廁所,我當時以為他們是情侶關係。”

當天下午6點左右,客車到達瀘州客運中心,郭亮看到,那個女孩去打計程車時,車上對她“動手動腳”的男子也跟著跑了過去,拉扯她不讓走。“我當時意識到他們可能不是情侶,就和師兄走上去問是怎么回事,那個女孩看到有人來幫忙,就跟我們說她不認識那個男的。”

郭亮與師兄上前制止,與男子發生了語言衝突,雙方隨即動手。郭亮用武術中的“鞭腿”踢中了男子頭部。郭亮說雙方打鬥的過程中,那名女孩離開了現場。

男子挨了郭亮一腳後倒地昏迷,郭亮趕緊撥打了救急電話,隨後警察也來了。事後,經過鑑定,郭亮這一腳將男子踢成了重傷二級,並構成七級傷殘。

法院判決

2015年8月,郭亮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檢方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時許,郭亮與同學在瀘州市西南商貿城客運計程車進站處,指責被害人張某在都江堰到瀘州的客車上猥褻婦女,並對張某進行毆打。其間,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頭部後導致其頭部著地受傷。郭亮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二至五年有期徒刑。

郭亮的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郭亮等人見被害人對鄰座一女子有不文明舉動,客車到達瀘州西南商貿城客運站後,在計程車站,郭亮與同學上前指責被害人,並對其毆打,其間,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頭部導致其倒地時頭部著地受傷。

郭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鑒於郭亮犯罪時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生,雖然由於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但郭亮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後果,希望被告人牢記此次教訓。最終郭亮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6個月,緩刑3年。

當事人說法

希望當事女子站出幫一把

“事情發生之前,我還有兩個多月就高考了。”小郭說,自己是尖子生,因為此事不得不放棄高考,家人給自己構想的讀個好大學、找個好工作的前途也難以實現。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這與自己構想的未來相差甚遠。

由於傷人,事情發生後的第二個月,小郭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在瀘州市看守所,直到同年9月,小郭才因取保候審,被予以釋放。“很多單位知道我有過這些事情的,基本都不願意接納我,也不聽我解釋。”小郭說。

“我一直生活在法律處罰的陰影中,因為還在緩刑階段,去哪裡都要打報告。”小郭說,此前一個單位聽聞他有教練證,聘請過去當教練,但對方聽聞他還在緩刑期間,又立馬拒絕了。

小郭說,此前,自己也曾“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過幾次,但都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小郭也反省過,當時是不是下手太重了?這個習武的少年在與記者交談時表示,“當時第一下踢了他的大腿,也在擔心會不會把他打傷了,結果看他有想還手的行為,又打了一下,導致他的頭部著地。”在小郭看來,自己使出了65%的力量,造成對方重傷的原因主要是頭部著地,這個武校出身的小伙子還在推斷“如果是在運動場上,場地是軟的,頭部著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與此同時,小郭又糾結著“如果以後再遇到類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該不該再幫了……”

同是武校出身的小郭師兄,在事情發生後也積極幫助擴散訊息,尋找當事女生。這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師兄評價小郭“一直以來是多友好的一個人,在武校也是吃苦耐勞,我了解他只是樂於助人,脾氣其實也是很好的。”

受害人父親

兒子沒騷擾女孩

2016年4月19日,記者聯繫上受害人張某的父親,他說自己今年50多歲,家裡只有這一個孩子。

張某的父親至今仍堅稱兒子沒有騷擾女孩。他介紹,兒子當天是到成都給朋友辦事的,據他了解,在車上鄰座的女孩睡著了便把頭靠在兒子的肩膀上。他也不清楚為什麼兒子會被打成重傷。

張某的父親說,兒子被打傷後醫藥費已經花了快20萬元,他借了很多錢,目前還在給兒子繼續治療。受傷之後,兒子整個人變得非常遲鈍,說話不利落,右手使不上勁,夾菜都夾不動,為了不讓兒子的右手肌肉萎縮,經常逼著他鍛鍊。

律師說法

提倡“見義勇為”但要適度

郭亮被看守所釋放的證明書郭亮被看守所釋放的證明書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見義勇為並不是刑法概念,從法律角度講,見義勇為叫做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僅針對自身遇到危險,也包括對他人遇到的危險去提供幫助,具體到該案中,當事人可能是防衛超出一定的範圍,構成防衛過當。

對於如何判定防衛是否過當,易勝華認為,關鍵是看對方實施行為的緊迫性,從法律上講,如果當時當事人採取的不是猥褻或者騷擾行為,而是強姦或者殺人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么阻止其行為時致死或致殘都不會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當事人可能對女性有些動手動腳或者言語猥褻,之後發生打鬥,造成重傷,這種情況就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易勝華認為,見義勇為當然值得提倡,但是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從法律上講,“見義”也要適度“勇為”,要保持在只是用於“制止犯罪行為”這個層面,“法律並不提倡用暴力解決問題。”

對於郭亮希望當事人能出來作證的想法,易勝華認為,即便女孩出來作證,也沒法改變郭亮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屬性,“碰到這種事可以選擇報警或者將其扭送到公安機關,而不是直接出手將對方打成重傷。”

刑法解釋

在刑法領域,對於見義勇為者有著較完整、成熟的正當防衛制度。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然而,防衛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在於“正當”,否則,即便是出於見義勇為初衷也須承擔責任。

而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是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圍魏救趙”;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則將構成“過當防衛”。法律之所以要給正當防衛設定限制性條件,是因為該項制度的初衷在於鼓勵人們勇於阻擊犯罪,而非鼓勵他們對違法者動用私刑,乃至過激報復。

一方面,法律要求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採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因防衛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對於沒有明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用重傷、殺死的極端手段。另一方面,法律也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防衛限度的限制。

同時,由於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沒有防備,情況又十分緊急,必須立即作出反應,在這種緊急的瞬間,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難以預料防衛所造成的後果。因此,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行為並未提出過嚴要求,只要根據當時情形並非明顯過當或者時間點明顯不妥,則一般均認定為正當防衛。

從報導來看,“現有證據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後,且受害女子已經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後,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合再次出手”,並且將其打成重傷。這就難以構成正當防衛,而是“事後防衛”。此外,法院考慮到小郭未滿18歲,有著見義勇為初衷,且因部分賠償得到對方諒解,在法定刑期以下進行了大幅度減刑並適用緩刑,可以說,這也更合情合理。

因此,對於此案,我們還須予以客觀評價。我們不能因為該起事件就消磨了對正義的執著,誤以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同時更須意識到,見義勇為並非僅僅是“勇為”,只有一腔熱忱不行,更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能與智慧,否則,不僅可能幫了倒忙,更可能讓自己遭遇不利後果。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