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處理方法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法第398條雖然己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鑒於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體又是軍人,為了加強對軍事秘密的特別保護,所以又專門規定了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施行辦法,中央軍委制定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解放軍各總部和各軍、兵種制定的保密規章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規定的人員。既包括對軍事秘密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軍人,如機要、通信、保密人員等,也包括所有了解軍事秘密的普通軍人,而且不論他們是通過職務活動了解的軍事秘密,還是通過其他渠道了解的軍事秘密。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保密法規,會造成泄露軍事秘密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還有的是為了討好他人,不論犯罪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構成泄露軍事秘密的主觀故意。
二、認定
(一)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界限
本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於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輕。
(二)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規競
本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戰時犯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機要、保密人員或者其他負有特殊保密職責的人員泄露大量或者重要軍事秘密的,出賣大量或者重要軍事秘密的,泄露特別重要軍事秘密的,因泄露軍事秘密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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