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1986年11月27日頒發。共 8章36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工作的依據。它是在1951年、1963年和1978年保密條例基礎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軍隊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重新修訂頒發的。

正文

《條例》指出,凡關係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是軍事秘密。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保守軍事秘密是全軍所有人員的職責和義務。保守國家軍事秘密必須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範、內外有別的方針和堅持既確保軍事秘密安全,又便於工作的原則。《條例》還規定了軍事秘密的範圍和等級,密級的確定、調整和解除,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則,戰時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分口管理,團以上各級保密委員會及其職責,獎勵與懲罰。全軍保密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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