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發展
政法委員會是解放後才始置,1949年10月至1956年7月,從中央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三級人民政府都設立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共經歷近7年。
其中,1954年11月1日,國務院政法委員會撤銷,成立國務院第一辦公室(政法辦公室),下設內務、司法、監察、秘書室四個單位。
這個辦公室一直延續至1960年1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檔案,改變政法部門體制,撤銷國務院政法辦公室。
1956年7月至1980年1月,黨中央先是設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後改為中央政法小組。地方黨委也有類似機構。這次把政法委員會機構設在黨委,是黨委的綜合研究、指導、協調機構,沒有明確其領導職能職權,辦公室的級別是副部級,內設機構和人員較少。共經歷了24年。
1980年1月至1990年3月,黨中央開始設立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1988年,國家進行機構改革,實行黨政分開。
1988年5月19日,中共中央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而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政法委員會並未隨之撤銷。到1990年中央決定恢復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從1990年3月,中共中央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也進一步加強完善。
1991年2月,中央、省、地、縣級均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1999年7月,根據工作需要成立黨委610辦公室(對外稱人民政府防範與處理邪教辦公室),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同時,還有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與政法委員會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委的有關決策和部署,統一政法各部門的思想和行動。
(二)組織政法工作中有關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調查研究;指導政法工作改革,對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三)研究處理政法工作的重大問題並及時向同級黨委提出建議;對一定時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並檢查落實。
(四)維護政法各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依法組織開展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政法各部門的工作;組織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
(五)組織調查、協助處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確保政法各部門正常開展工作。協助同級黨委組織部考檢查督促政法隊伍的紀檢、幹部和人事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本級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範與處理邪教問題工作等。調查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制訂並檢查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七)研究和指導本級政法隊伍建設;協助黨委組織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
(八)承辦黨委和上級政法委員會、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中央機構
委員會職務 | 姓名 |
書記 | 郭聲琨 |
秘書長 | 陳一新 |
副秘書長 | 陳訓秋 |
景漢朝 | |
白少康 | |
雷東升 | |
委員 | 周強 |
曹建明 | |
趙克志 | |
陳一新 | |
陳文清 | |
張軍 | |
陳訓秋 | |
王寧 | |
宋丹 | |
黃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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