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環境審計

政府環境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及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鑑證。 雖然負責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等,是監督環保資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門,但僅有這一層面的工作還是不夠的。 政府強化環境保護的措施、行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環境政策、法規體現的。

什麼是政府環境審計

政府環境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及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評價和鑑證。

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

審計機關作為綜合性經濟監督部門,應該並且能夠參與到環境保護這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中去,是因為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產生條件的成熟。
1.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審計機關成立以後產生並發展了多項政府專項審計,政府環境審計只有具備了其他專項審計沒有的功能,才有產生的必要;又因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促進環境保護的當然部門,政府環境審計還必須發揮這些部門所沒有的作用,才能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獨立地位而不是這些部門工作的重複。
(1)促進環境保護資金的有效使用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用於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預計“十五”期間全國環境保護投資共需7000億元,約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3%,比“八五”、“九五”有較大提高(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儘管環境保護投資的絕對數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相對數都在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巨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仍然是緊張的。這些環保投資大都用於解決緊迫的環境問題、開發關係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項目上,必須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項目運行的有效性。
雖然負責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等,是監督環保資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門,但僅有這一層面的工作還是不夠的。除資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還應該有獨立的第三方對環保資金的有效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監督是現代經濟社會評價資金使用、促進資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為的合規、實現資金效益最佳化的主要方式,在環保資金方面政府審計能夠發揮這些職能。而由於環境保護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投資占相當大比例,對這些資金的審計主要由政府審計部門承擔。
審計機關對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為實現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客觀評價,就必須突出對環境因素的考慮,這正是環境保護資金審計不同於其他資金審計的地方,也正體現了政府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進政府環境政策的落實和完善
政府強化環境保護的措施、行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環境政策、法規體現的。一方面,環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直接影響著環境保護的效果,首先必須確保環保
政策的執行,審計通過對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運用審計的監督處理予以糾正,促進環境政策的落實。另一方面,在我國,部分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改革、完善這些管理制度勢在必行。環境政策,尤其是環境經濟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執行部門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公允地提供分析資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環境審計可以完成這項工作。此外,目前我國政府的一些環境政策首先是以試點的方式在部分地區實施的,對這些試點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同樣需要審計機關以獨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議。
2.政府環境審計產生條件的成熟
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從實踐看,也具備了開展的條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
關於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有一個認識的過程。一方面,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海洋、大氣等專項環境保護法規中,都規定“政府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環境保護資金能夠合規使用,不被非環境保護項目擠占、挪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但由於這些規定沒有直接將審計與環境保護或環境保護資金聯繫起來,所以過去很少也很難理解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隨著國際環境審計的興起與發展,我國審計機關逐漸加深了對上述法律依據的理解,為開展環境審計找到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門也逐漸認識到了環境審計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規中,對環境審計有了直接的規定,為環境審計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防沙治沙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2)審計機關內設立環境審計部門使政府環境審計有了組織保障。
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的一個表現就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中,國務院在批准審計署的機構改革方案中強化了環境審計的職能,審計署據此設立了有關環境審計的機構———農業與資源保護審計司,審計署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審計機關也分別設立了從事環境審計的機構。

政府環境審計的內容

現階段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及為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環境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環保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國家環境保護投資、排污費、綜合利潤留成用於治理污染的投資、專項基金、環境貸款等各項資金的形成、使用、回收、管理的合法性。二是遵守國家環境政策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按照規定採取了環境保護措施,環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建設項目是否遵守環保登記等制度。三是與環境問題有關的會計報表。主要審查環境活動會計估計的正確性及該類估計變更所產生的影響;環境管理費用支出會計處理的正確性;違反環境法規支付罰金的會計核算;已知環境負債的確認和報告;或有負債計量與揭示等。四是確定被審計單位影響環境的因素,評價環境治理措施。
影響環境的因素是一個單位能對環境產生正面或負面的活動、產品服務等,如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可能產生的排放污染污物或噪音等。五是驗證環境報告的真實性。環境報告審計主要是驗證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如驗證環境措施是否已實施、環境保護投入的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環境保護工作是否取得了預計的效果,環境報告中所列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真實,環境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六是評價環境管理系統的有效性。環境管理系統是由為落實環境政策、控制環境因素、實現環境目標而建立的環境管理和所配置資源構成的。環境審計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進行了解,並分析被審計單位進行管理活動的相關記錄數據,考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制定了充分的環保政策,這些環境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從而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的充分性、有效性做出評價。但伴隨著我國加入WTO,周邊及世界環境的變化,政府環境審計不應只局限於上述內容的審計,而是應逐漸接近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不論在審計對象、內容、類型等方面都將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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