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亂收費
以收費形式獲得的政府收入,其劃分的界限比較難於把握,這也正是亂收費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對政府收費涵義必須把握下列三層意思:一是提供的服務必須在政府收費職責之內。如結婚登記和營業登記所收取的證照費;二是只對一部分提供了特定服務的單位和公民收取,如調解費、環境治理費;三是收入的使用方向是專一的,即收得的款項一定要用來補償服務費用或完善服務設施,如證照費用於證照製作成本,環境治理費用於環保設施。
區別
收費有時與稅收難以截然區分,因為有時一項收入可以採取稅收形式也可以採取收費形式,如使用公路可以收取公路費,也可以徵收燃油稅,但二者也確實存在著差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稅收與政府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沒有直接聯繫,稅收收入一般不規定特定用途,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而收費與政府提供的特定商品和服務有直接聯繫,專項收入,專項使用。二是,稅收是作為政府一般的籌資手段,而收費往往是作為部門和地方特定用途的籌資手段。三是,稅收收入是政府的主要收入,必須納入預算內統籌使用,而收費則而已有所不同,全國性收費要納入預算內,部門性收費或地方性收費可以作為預算外收入,按預算程式管理,形成政府性基金或由部門和地方自收自支。四是,一般而言,稅收的法治性和規範性強,有利於立法監督和行政管理,而收費的法治性和規範性相對較差,容易誘發濫收費現象,因而法治性不強的開發中國家應避免收費項目過多,並力求加強管理。
特殊作用
既然稅收與收費難以截然區分,那么,政府為什麼要採取收費形式呢?這首先是因為收取使用費在彌補市場失靈方面如矯正私人物品的外部效應上有特殊的作用。比如:假定某一工廠對周圍的環境帶來污染而又沒有採取治理措施,那么,他的私人成本將小於社會成本,獲取額外利潤,政府使用費可以定在等於甚至高於額外利潤水平上,則可以運用經濟手段迫使企業治理污染,或者政府運用這筆使用費來治理污染。其次,收取使用費有利於提高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使用費遵循的是受益原則,誰受益誰支付,合情合理,同時吸收了價格機制的優點,至少要支付相當於成本水平的使用費,顯示了提供特殊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有利於避免公共物品的過度需求,提高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那么,當某一項收入可以採取稅收形式也可以採取收費形式的情況下,如何合理選擇呢?這可以根據政策目標和效率原則進行抉擇。比如:如果公路使用費不是在全國統一徵收,即有的公路收取使用費,有的公路不收取使用費,就會產生車主選擇不收費的公路,甚至繞道而行,在這種情況下,則選擇徵收燃油稅更有效率;如果財政收入奉行受益原則,則選擇使用費更為公平,如果奉行支付能力原則,則選擇燃油稅更為公平;如果為了防止誘發濫收費現象,無疑多採取稅收形式更為恰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