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6〕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於規範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指導和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政府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指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單位開展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工作。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台獲取並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回響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聯席會議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鑑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於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最佳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地方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形成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國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推動國家共享平台及全國共享平台體系建設。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共享平台建設。共享平台是管理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台(區域網路)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建設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網)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託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國家電子政務外網承載,通過共享平台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國家電子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本地區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台。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答覆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於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涉及中央有關部門的由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於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台提供,鼓勵採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在線上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各政務部門應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十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五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並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聯席會議報告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聯席會議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國家標準委會同共享平台管理單位,在已有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建立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平台對接、網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條 國家網信辦負責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路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共享平台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台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在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計畫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財政部負責在國家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國家網信辦負責在網路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國家大數據政策的貫徹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1
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國務院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制度化和規範化的重要檔案,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家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規範性和綱領性檔案。
如何看待這一檔案出台的重大意義?檔案制定的背景和歷程?如何推進解決政務信息共享難問題?《辦法》做出了哪些規定和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怎樣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有關負責同志近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1、據了解,《辦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管理制度,您認為檔案的出台有何重要意義。
答:政務信息資源是國家數據資源的重要組成,是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辦法》是國家推進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也是我國第一份關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規範性檔案。《辦法》明確了政務信息資源的定義和分類,提出了“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等原則,界定了信息共享的範圍和責任,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構建以及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等做出了硬性規定和要求。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國家推進政務信息共享的主要政策依據,這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綱領性檔案,將改變我國政務信息共享“無據可依”的歷史,有效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大大提升政務信息共享管理和約束效力,使政務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推動我國政務信息化建設進入“集約整合、全面互聯、開放共享、協同共治”的新階段,有效加快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
當今,全球範圍內以數據生產、採集、傳輸、流通、存儲、處理和利用為主線的新興產業正在加速興起。我國正處於工業經濟和信息經濟交匯發展的關鍵階段,加快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深入發掘政務信息資源潛力,有利於全面釋放數據紅利,引領激發技術紅利、制度紅利和創新紅利。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引領帶動大數據創新套用和產業融合發展,有利於重構生產經營方式、經濟治理模式和國際競爭格局,將成為培育經濟成長新動力、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戰略選擇。
2、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是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的重要舉措,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政府部門已經成為最大的信息數據生產、收集、使用和發布單位。但因跨部門共享機制不健全、政策制度滯後等原因,“不願共享”、“不敢共享”、“不會共享”等問題突出,影響了數據資源共享套用的整體效能。適應國家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大形勢,亟需加快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支撐政府改革創新,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數據共享工作。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加快推進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4月19日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強調指出要“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壘,構建全國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李克強總理多次要求推動政府數據共享,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消除“數據煙囪”。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發展改革委、網信辦組織有關方面進行了認真研究,成立了《辦法》起草組,赴深圳、廣州、佛山等地方進行了專題調研,分類召開了中央部門、地方政府、研究機構、業界專家、社會企業等討論會,兩次正式徵求了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以及部分省市的意見。2016年4月13日,部際聯席會議召集人、我委徐紹史主任主持召開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根據會議意見對文稿完善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由發展改革委與網信辦聯合上報國務院。在此基礎上,國辦就《辦法》再次徵求了31個省(區、市)和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
3、信息共享是被提了很多年的電子政務領域的“老大難”問題,請問具體存在哪些阻礙。
答:我們研究認為,當前信息共享工作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制度缺位,不敢共享。對於部門信息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以及信息共享的責任主體等,一直沒有從制度層面予以明確,推進信息共享只能從工作層面協商解決,難度大,周期長,一個項目的共享協定往往需要幾個部門協商很長時間,共享的數據質量、時效性等均難以保障,大大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政務效能。
二是認識不足,不願共享。信息資源獨有專享的權屬觀念在各個部門甚至司局、處室都普遍存在,缺乏內在動力和外部約束機制,造成政府信息資源部門化、部門信息資源利益化,各部門在信息共享中想得到卻不願付出,嚴重影響了政府信息資源的潛在效益。
三是環境滯後,不會共享。我國政府信息共享尚未形成統一的平台和標準體系,對數據格式、質量標準、數據可讀性、互操作性等均未作出明確要求。當前少量地方的局部探索,也是自己定標準、自己建平台,形成了信息孤島。
4、《辦法》如何解決“不願共享、不敢共享、不會共享”的問題,具體的思路是什麼。
答:首先,在《辦法》中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了信息共享的範圍和責任,將有效解決由於制度缺位帶來的不敢共享的問題。
其次,在《辦法》中強化了對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一方面加強績效評價,對於信息共享工作突出的部門,採取激勵措施,正向引導各部門共享數據;另一方面強化監督問責,對於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門,採取項目稽查、審計監督等措施,建立問責機制,解決不願共享的問題。
第三,在《辦法》中明確要求建立信息資源目錄製度,各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制定信息資源目錄,明確可以共享的信息資源,並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跨部門共享數據,有效解決環境滯後帶來的不會共享的問題。
5、《辦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規定。
答:《辦法》包括總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信息共享監督和保障、附則等共6章28條內容。具體可歸納為:明確一個定義、遵循四項原則、確定三種分類、落實三項任務、強化五大管理。
明確一個定義。即政務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考慮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緊迫性,為加快工作進度,此次《辦法》將政務部門的範圍暫規定為政府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下一步,待條件成熟後再擴大推廣至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構。
遵循四項原則。即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規定“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共享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確定三種分類。按照信息共享類型,將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類。同時,對於基礎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的共享及目錄編製做出了具體要求。
落實三項任務。一是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台建設,要求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抓緊向政務區域網路或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共享平台;三是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使用,規定“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強化五大管理。即5方面監督保障措施,從信息共享情況的評估檢查、督查審計、網路安全保障、標準體系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6、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政策落地難問題,《辦法》採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辦法》規定了五大方面的監督保障措施。從具體措施來看,有三方面的考慮。一是明確責任機制,加大統籌力度。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二是建立約束機制,加強項目管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信息情況進行評估。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每年度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7、關於下一步《辦法》的落實推進,有何計畫。
答:為進一步增強《辦法》的指導性、可操作性,我們研究制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組織編制、工作程式、審核管理、使用規範等方面的內容。下一步,發展改革委會同網信辦等部門將抓緊出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作為《辦法》配套檔案。接下來,我們還將組織啟動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試點工作和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構建工作,結合當前發展改革牽頭推進的“放管服”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的歸集、共享與套用,促進《辦法》有效落實。
辦法解讀2
近日,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化和規範化的重要檔案。檔案出台有何意義?如何解決政務信息共享難題?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有效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
問:檔案出台的背景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
答: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政府部門已經成為最大的信息數據生產、收集、使用和發布單位。但因跨部門共享機制不健全、政策制度滯後等原因,影響了數據資源共享套用的整體效能。
《辦法》是國家推進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也是我國第一份關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規範性檔案。這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綱領性檔案,將改變我國政務信息共享“無據可依”的歷史,有效打破“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使政務信息共享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同時,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引領帶動大數據創新套用和產業融合發展,有利於重構生產經營方式和經濟治理模式,將成為培育經濟成長新動力、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途徑。
解決信息共享三大難題
問:信息共享是被提了很多年的電子政務領域的“老大難”問題,到底難在哪?
答:一是制度缺位,不敢共享。對於部門信息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以及信息共享的責任主體等,一直沒有從制度層面予以明確。推進信息共享只能從工作層面協商解決,一個項目的共享協定往往需要幾個部門協商很長時間,共享的數據質量、時效性等均難以保障,大大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和政務效能。
二是認識不足,不願共享。信息資源獨有專享的權屬觀念在各個部門普遍存在,缺乏內在動力和外部約束機制,造成政府信息資源部門化、部門信息資源利益化,各部門在信息共享中想得到卻不願付出,嚴重影響了政府信息資源的潛在效益。
三是環境滯後,不會共享。我國政府信息共享尚未形成統一的平台和標準體系,對數據格式、質量標準、數據可讀性等均未作出明確要求。當前,少數地方的局部探索,也是自己定標準、自己建平台,形成了“信息孤島”。
問:《辦法》如何推動解決信息共享難題?
答:首先,《辦法》明晰了信息共享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了信息共享的範圍和責任,將有效解決由於制度缺位帶來的“不敢共享”的問題。
其次,《辦法》強化了對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協調、評價和監督。一方面,加強績效評價,對於信息共享工作突出的部門,採取激勵措施,正向引導各部門共享數據;另一方面,強化監督問責,對於未按要求開展信息共享工作的部門,採取審計監督等措施,建立問責機制,解決“不願共享”的問題。
第三,《辦法》明確要求建立信息資源目錄製度,各部門按照統一的標準制定信息資源目錄,明確可以共享的信息資源,並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跨部門數據共享,有效解決環境滯後帶來的“不會共享”的問題。
多措施推動政策落地
問:推動政策落地,《辦法》採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明確責任機制,加大統籌力度。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
二是建立約束機制,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信息情況進行評估。
問:在《辦法》推進落實方面,下一步有何計畫?
答:為進一步增強《辦法》的指導性、可操作性,我們研究制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進一步規範和細化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組織編制、工作程式、審核管理、使用規範等方面的內容。接下來,我們還將組織啟動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試點工作和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構建工作,進一步推動政府數據的歸集、共享與套用,促進《辦法》有效落實。
內容解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的原則要求、主要任務和監督保障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要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政務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按照資源共享屬性,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同時嚴格規定“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辦法》強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的原則。《辦法》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務部門依據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分別編制並維護、更新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在此基礎上,形成動態更新的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辦法》要求,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應儘快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對接,原則上通過統一的共享平台實施信息共享;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信息,各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複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門要確保所提供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共享信息使用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責合理使用,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同時,要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
《辦法》強調,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每年度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路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信息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