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政務信息網運行維護和管理暫行辦法

縣政務信息網所有聯網單位是縣政務信息網政務信息採集的基本單位。 加強縣政務信息網網路套用工作,推進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政務信息的共享。 聯網各部門、各單位可在政務信息網上建立內部網站,公開、交流內部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縣電子政務建設,規範各單位與縣政務信息網聯網行為及網路設備安全管理,保證網路安全、可靠、優質、高效地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政務信息網各網管中心和接入單位及其技術支持、服務等相關部門。
第三條 興國縣政務信息網按照全省政務信息網的統一規劃和統一標準規範進行建設,其中縣級網上聯市級網,下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並逐步延伸至鄉鎮場。
第四條 興國縣政務信息網是全縣電子政務統一網路平台,是建立和完善我縣信息網路體系的重要基礎。各部門已經建設的電子政務業務系統和網路,要逐步遷移到統一網路平台上來,新建的業務系統原則上必須利用統一網路平台。
第五條 縣財政要為興國縣政務信息網提供必要的建設、運行和開發經費,以完善政務信息網網路體系和套用系統,推進全縣電子政務建設。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縣信息中心承擔縣政務信息網網管中心的職責,負責全縣政務信息網運行、維護、安全管理、套用推廣和技術支持,制定網路有關運行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負責縣級網路平台、數據交換平台以及網路套用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對接入的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興國縣政務信息網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責任制。凡接入政務信息網的單位,均應服從縣信息中心對網路及其套用的管理,同時各自負責好本單位網路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網路運行管理
第八條 政務信息網分為政務區域網路和政務外網。政務區域網路、政務外網實行物理隔離。
第九條 政務區域網路主要運行各類涉密辦公業務。區域網路的信息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各部門和單位通過政務區域網路建立辦公業務系統,必須報縣信息中心同意後,由縣信息中心進行規劃設定。利用政務區域網路傳輸機密、秘密級文電、信息,必須報經省信息中心和公安、機要、保密等機關審批後,通過密碼設備進行加密處理後方可傳輸。
第十條 政務外網是全縣統一的政府業務專網。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需在區域網路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必須接入或建在政務外網上,並做好相應的信息安全措施。政務外網與國際網際網路和其他公共信息網實行邏輯隔離。凡接入政務外網的計算機,不得擅自連線到國際網際網路。
第十一條 凡要求接入政務信息網的部門和單位,向縣信息中心提出接入申請。經審查同意的,由信息中心安排接入;不符合接入條件的,由信息中心將情況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網是政務部門內部辦公網路,各聯網部門和單位不得將政務信息網接入非機關辦公場所;不得擅自和其他網路對接;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政務信息網。如有特殊原因需將網路延伸至非辦公場所,需向縣信息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再由縣信息中心報送至市信息中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各聯網的部門和單位內部區域網路及計算機相關設備的維護由各部門和單位自行負責。各部門和單位發現網路狀況異常時,首先應對本單位的聯網設備和系統進行檢查;如果不能消除網路故障,應及時向縣信息中心報告,若縣信息中心不能排除,縣信息中心應及時報告市信息中心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為確保縣政務信息網網路暢通、高效、快捷、穩定運行,全縣各部門政務信息網網管中心均需建立和落實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好網管中心運行、維護值班記錄。
第十五條 接入縣政務信息網的各單位應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遵照本辦法制定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網各網路管理單位和接入單位要加強網路運行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備份制度。對重要檔案、數據、作業系統及套用系統進行定期備份;
2、信息資源分級管理制度。對政務信息資源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類分級授權管理,不同級別的訪問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許可權;
3、應急管理制度。針對可能發生的網路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保證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及時、有效;對於重要系統,要做好災難備份建設,實施系統數據災難恢復措施;
4、其他與政務信息網安全運行要求相適應的制度。
第四章 網站管理
第一節 網站內容管理
第十七條 縣政務信息網網站是政府各部門對外宣傳、招商引資、為民服務的視窗。政府網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第十八條 興國縣人民政府網站由興國縣政府辦公室主辦,縣信息中心承辦,按照政務公開、服務社會、宣傳興國的要求,大力開展網上辦事服務。
政府網站的建設應堅持“統籌規劃、套用優先、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十九條 縣政府入口網站在網站首頁醒目位置給出省、市政府兩個連結,方便查找。
第二十條 各單位必須及時在縣政府網站上發布領導信箱、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信箱,並指定專人受理、回復,方便各地民眾通過網際網路建言獻策,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結合自身特點發布專項信息。已建網站的單位要調整欄目,充實信息內容,落實專人負責每天動態信息的更新。沒有建網站的單位,要儘快組織力量開通。各單位的網站要與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連結,保持上通下達,實現信息交換與資源共享,確保網站的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實用。
第二十二條 縣政務信息網所有聯網單位是縣政務信息網政務信息採集的基本單位。各單位要加強自身信息化建設,大力開發信息資源。縣政務信息網可在本縣範圍內採集信息,採集其他媒體信息應註明信息來源,網站信息更新前應做好備份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發布審查制度
1、各聯網單位必須通過正規渠道採集信息,每條信息都應保證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並遵循“誰發布、誰負責、誰承諾、誰辦理“的原則。各聯網單位在縣政府網站主頁上的信息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同時經本單位指定部門審核後方能在縣政府網站上發布。
2、聯網單位的主頁更新必須由本單位指定部門審核的信息網路安全人員負責。具有信息發布許可權的人員,應注意保管好信息發布的用戶名和密碼,防止被他人盜用。
第二十四條 對於經過編輯審核的匯總信息要及時上網發布並做好登記工作。經過注冊授權在縣政務信息網上發布信息的單位發布信息必須註明發布單位、發布時間、信息來源。發布單位不得違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涉及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不得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不得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宣揚暴力、色情等內容。凡違反規定,發布虛假和違法信息的,對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網站安全、網站管理及信息維護由縣信息中心負責。其他單位的網站安全、網站管理及信息維護由本單位負責。政府網站要指定專人進行內容監控,節假日要安排人員值班,實行24小時運行制度。
第二節 網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網站應當提高網站安全意識,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政府網站運行維護部門要制定完善的應急措施,一旦出現突發情況,網站應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嚴禁涉密信息上網。各單位應制定自編上網信息發布的審核制度,規範上網信息發布程式。網上信息出現安全問題,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加強網上互動內容的監督,確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網路套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縣政務信息網網路套用工作,推進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政務信息的共享。
第三十條 聯網各部門、各單位可在政務信息網上建立內部網站,公開、交流內部信息。要按照“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保證各部門、各單位在其內部網站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在內部網站上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允許免費查詢和下載。
第三十一條 各聯網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發、建立本機關的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並編制本機關的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要明確信息採集、發布、維護的規範程式,確保其電子政務套用系統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條 加強政府入口網站建設。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設立視窗,按照外網(網際網路網站)受理——區域網路(內部區域網路)辦理——外網公布的模式,逐步實現公共管理事項的網上申請和辦理。
第六章 網管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信息中心承擔全縣政務信息網網管中心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網管中心要明確崗位,定崗定責。根據網路運行維護的需要,設立總負責人、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套用開發與網站維護管理、視頻會議管理、文檔資料管理、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等崗位,並將每個崗位落實到具體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第三十五條 網管人員要認真監控網管機房和各節點設備的運行狀態,做好每天的網路運行情況記錄。發生異常時要記錄故障現象、應對方法、故障處理日期、故障處理人等相關信息。對非法攻擊要進行定位、跟蹤且發出警告,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網路運行維護管理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不得隨意離崗。對出現的網路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做好文檔資料管理。建立技術資料的完整檔案,對技術資料進行分類、編碼。技術人員使用技術資料時要嚴格履行借出手續。重要的文檔資料和應用程式要拷貝為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備借。
第三十八條 加強設備管理。建立硬體設備和軟體產品完整檔案,領用須辦理手續;各種軟體做好一個拷貝備份版,以備軟體介質損壞時使用。
第三十九條 做好機房電源管理、防火、防潮、防雷電、防靜電、防盜、防鼠災等工作,杜絕事故隱患。
第七章 網路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網路主管單位和接入部門要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措施和辦法,成立安全管理組織,指定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政務區域網路必須在物理上與網際網路完全隔離。對聯入政務區域網路和政務外網的交換機和計算機插頭接口,要標明字樣,嚴禁混插。嚴禁在政務外網上傳輸和存放涉密信息,嚴禁涉密計算機上政務外網和網際網路。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任何危害政務信息網網路與信息安全的活動,不允許在網路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破壞及非法竊取信息網路中的軟、硬體資源。
第四十三條 各聯網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四十四條 各聯網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政務信息網玩遊戲、下載電影等非正常占用網路頻寬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做好計算機防病毒、殺病毒工作。各聯網部門和單位的計算機必須安裝縣信息中心防防毒伺服器提供的防防毒軟體或自行購置安裝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病毒庫。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不予改正的,縣信息中心將採取不提供網際網路信號、斷網等措施;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七條 接入政務信息網的部門和單位不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和要求,玩忽職守造成泄密的,由該部門或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和同級保密管理部門、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興國縣政務信息網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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