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辦事效率,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進一步為公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信息產業部門是我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子政務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武漢市電子政務建設規範和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由市信息產業部門組織專家或諮詢機構進行評審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計畫部門按許可權審批或者審核。未經市信息產業部門初審的電子政務建設項目,不得建設。
第五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納入政府採購,市財政、計畫、信息產業部門依法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電子政務系統建設應滿足政務公開和資源共享的要求。凡經市信息產業部門認定可以遠程服務方式建設的電子政務套用系統,應當通過前置伺服器方式與市電子政務平台連結,確保信息共享和後台系統安全。
第七條 重點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應當建立協調聯席會制度,由市信息產業部門或項目業主單位牽頭,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定期對重點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計畫、信息產業、財政部門報送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統計報表。
第三章 政府網站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公眾入口網站是市人民政府對外統一發布信息和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的網上視窗,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稱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其網站設立專門欄目,並與市人民政府公眾入口網站連結。
第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遵循“便民、利民、無償”原則,在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之外的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主要包括:
(一) 本部門工作職責、機構設定和工作分工、工作時間;
(二) 本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機構的地址、電話,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
(三) 本部門承擔的行政許可事項、登記事項、行政給付事項、行政檢查事項、投訴和救濟事項以及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式、辦理期限、收費依據、辦理結果等。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通過其網站為社會公眾提供有關本部門工作職責的諮詢服務:
(一)在其網站上設立諮詢視窗,由專人提供面向社會公眾的網上諮詢服務;
(二) 建立工作規範,規定服務回響時限,及時答覆服務請求,提供工作日實時服務的,應當有專人值班,實時應答,暫時無法答覆諮詢要求的,應及時告知原因並儘快答覆;
(三) 對於所提諮詢請求超出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其向有關部門諮詢。
第十二條 具備條件的政府部門應將本部門負責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事項按下列規定實行網上辦理:
(一)每一事項必須具備網上受理、實時查詢和結果反饋3個主要環節;
(二)對於每一事項,應當提供詳細的辦理依據、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所提供的信息必須準確、及時、完整;
(三)每一事項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其網站的顯著位置開設監督、投訴欄目,受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並明確專人負責網上投訴事項的處理,建立投訴處理的業務規範和流程,確定網上投訴的回響時間、投訴內容的答覆時限。
第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其網站的運行維護,委託其他單位運行維護的,應對受委託方的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其網站的服務連結、網上受理、實時查詢等網站基本功能運行正常,並建立網站的後台發布系統,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網站必須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突發和敏感時期應急處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違法案件24小時報告和協助查處制度、網路安全漏洞檢測和病毒檢測制度、安全技術管理制度以及其它與安全保護相關的管理制度。
發布黨和政府重要信息以及設立互動式欄目的網站,必須在網路接入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章 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第十六條 經市信息化領導小組、市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專家組認定分級屬政府部門之間需要共享的公共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給其他政府部門共享。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資源分級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信息產業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掌握的公共信息資源目錄,並按照公共信息資源分級目錄系統和交換系統的要求維護更新本部門、本單位的信息。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設立公益性信息機構,開展公益性信息服務,政府各部門應當向公益性信息機構提供適合於公益性服務的信息資源。
第五章 網路管理
第十九條 凡接入武漢電子政務網路平台的政府各部門,其網路建設和信息發布系統應當接受公安、安全、機要、保密等有關職能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保密責任制,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 政府各部門原則上應統一共用市電子政務外網平台的網際網路出口,如確需另外開通網際網路出口的,應將技術及安全方案報市信息產業部門備案。
第六章 培訓、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電子政務知識的宣傳普及、套用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工作。各單位信息員應當經市信息產業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產業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政府各部門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管理的情況,定期對政府各部門網站和各套用系統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更新率、點擊量、網路安全性和公眾的反映等,並對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在市人民政府公眾入口網站和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影響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開展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