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即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廣告管理法規主要指:國務院於1987年10月26日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3年9月2 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同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沒有觸犯廣告管理法規或者觸犯廣告管理法規,但行為情節尚不屬嚴重,其行為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