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撫順市發布了《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撫政發[1995]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撫順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根據省政府《關於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列入市人事局工資計畫管理範圍的市直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及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均納入保險範圍。
上述單位的全民職工、集體職工、聘用制幹部、契約制工人、計畫內城鎮臨時工,按檔案規定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市人事局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方針政策、規劃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參保單位及人員總數、工資總額的審核。
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管理、支付和結算等業務,並接受市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保險制度。
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義務,並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適當積累、略有結餘的原則,統一徵收,統籌管理使用。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按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7%和離退休費總額的50%,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總額的2%,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繳納部分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負擔部分,由市財政按月一次性劃轉到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專項帳戶上。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負金額部分和全負金額部分,由單位所在開戶銀行按照撫銀會字[1995]84號檔案規定,劃撥到市社會保險總公司的專項帳戶上。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總額中扣繳。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
為保證保險金支付,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工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離退休人數的增加,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適當調整。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時,應寫出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報告,經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後,辦理緩繳手段,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後,單位和個人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每月15日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日期,逾期不繳的單位,人事部門停止審核其單位工資基金,並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全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財政撥款計畫;差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按撥款比例列入財政撥款計畫。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負部分在稅前列支。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用帳戶,專款專儲,其存入銀行獲得的利息及收繳的滯納金,均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帳下。

第十條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保險費從單位自有資金在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其標準每年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只包括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補充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到職工個人名下,單獨建帳,統一存入銀行專戶,專項存儲,並按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時,由職工個人領取,在職或離退休後死亡,補充養老保險金未領取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人員離退休、退職後,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由社會保險總公司按月及時足額撥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所在單位。原所在單位應及時發給個人。

第十二條職工參加保險後,其離退休、退職時的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項目為:國家、省、市規定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津貼;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以及按規定享受的護理費等。
職工離退休、退職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應保證不低於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費、退職金的標準。

第十三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因承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新增的人員業務經費,由財政核定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範圍內流動,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保險基金不轉移。向保險範圍以外流動時,所繳納保險基金連同有關手續一併轉移。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在正式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按規定認定的參加工作年限,視為已參加養老保險費收繳年限,與後來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因辭職和離職、開除、判刑而終止保險關係之前的未繳費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從本保險範圍以外轉入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已在原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須將保險關係轉入。原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接收單位和個人要按本辦法從實施之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新參加工作人員,單位應根據個人情況,從當月起辦理保險關係,所在單位和個人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保險費繳納年限。
對按有關規定提前離崗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停薪留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以離崗時的檔案工資為計算基數,全部由個人繳納。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辦理臨時工手續時,必須先一次性繳納使用期限內的養老保險費,再核定當月工資。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制工人經人事部門批准為聘用制幹部的,應繼續按照勞動契約工的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已停繳的須補齊。非在職人員經人事部門批准為聘用制幹部的,應參照勞動契約工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參保單位每月10日前到本市人事部門核定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的工資和人員變動情況。如因參軍、入學、辭職和離職、開除、判刑、死亡等原因停止和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應即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部門憑人事部門出具的手續,及時辦理停繳手續。

第二十一條人事部門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繳納、支付保險基金和人員變動台帳及有關管理手續。市社會保險總公司每季度10日前向市人事局報告上季度保險基金收繳、儲備、支付運營情況和各單位緩繳、少繳、漏繳清單,每年度報告一次經費運營情況。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無故不繳、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謊報參保人數、瞞報工資總額、冒領以及非法騙取、截留、挪用養老金的,按《撫順市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侵害離退休、退職人員合法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提請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並責令其給予被侵害者應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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