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它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撫州市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規範投訴及受理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七部委第11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包括發布公告、招標檔案(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契約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 市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有關招投標活動的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投訴。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六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在媒體公告受理電話、傳
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覆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投訴人可再行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後重新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事項。
第十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受理機關提出投訴;符合受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招投標活動,或與該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具體、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二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其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
務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它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三條 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辦法,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四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檔案、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訴;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五條 對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等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第十七條 投訴人的信息應予保密。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和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調查,並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投訴。
第十九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罰意見。
第二十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可給予通報批評、記不良記錄、限制其3-6個月承攬本市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逾期未做處理的,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駁回投訴並給予警告;投訴人是以參與投標單位名義投訴的,在投訴書中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被查實,或一年內兩次及以上投訴且經核實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將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記不良記錄、限制其三個月至一年內參與全市招投標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涉及的鑑定費用,申請鑑定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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