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艇比賽

摩托艇比賽

摩托艇比賽在中國目前重點開展的項目有OSY-250、OSY-350、OSY-400、OSY-125四個級別。

賽事簡介

當今世界上摩托艇的比賽有十幾個級別,中國目前重點開展的項目有OSY-250、OSY-350、OSY-400、OSY-125四個級別。中國從1956年正式開展摩托艇運動,每年都舉辦全國錦標賽、冠軍賽;國際明星對抗賽等一系列賽事。

OSY-400級摩托艇環圈競速賽:是指運動員圍繞固定的標記進行逆時針環圈計時賽。比賽距離分5公里和10公里。使用燃料為93號汽油。比賽中最高艇速可達140公里/小時。

OB-350級摩托艇環圈競速賽:是指運動員圍繞固定的標記進行逆時針環圈計時賽。比賽距離分5公里和10公里。使用燃料為甲醇和蓖麻油混合物。比賽中最高艇速可達170公里/小時。

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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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競賽總則

第一條 參加競賽者的條件

一、凡17周歲以上持有摩托艇駕駛執照並符合競賽規程要求的男女運動員,均可申請參加舷外運動艇和舷外競 速艇A組的競賽。一級運動員或參加兩次以上摩托艇正式比賽者,方可參加舷外競速艇B組的競賽。

二、參加者必須身體健康,並持有近期醫生簽署的身體檢查合格證。

三,參加者必須能游泳200采以上(姿勢不限),否則不得參加競賽。

四、女子只允許參加氣缸工作容積350毫升以下的舷外競速艇和舷外運動艇的競賽。

第二條 氣象和水面

一、競賽應在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進行。

二、氣象條件惡化或水面情況不適合,應停止舷外競速艇的競賽。

第三條 競賽的變更

一、如因天氣突變或經營活動規定特殊原因,在必要時,裁判委員會可以取消,推遲、縮短或停止某些項目的競賽。

二、裁判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恢復被推遲或停止了的競賽,亦可按已經進行的輪次評定成績。

三,在重新組織競賽時,已犯觀或未報名的賽艇,不得參加競賽。

第四條 賽艇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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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者只能使用經本人申請,裁判委員會批准的發動機和艇殼,一經鉛封不允許更換。

二,低一等級的賽艇,可以參加同一類型和同一組別的任何高一等級賽艇的競賽。

三,運動員必須使用自己的號碼。

第五條 援助

一,參加競賽的賽艇起航後,在到達終點前的過程中,不得接受他人的援助。

二、長距離競賽時,經營活動規定人可以幫助競賽者加油。但不能參加任何形式的修理和幫助調整發動機。

第六條 更換運動員

一,更換運動員必須經裁判委員會批准。

二,個人冠軍賽不得更換運動員。

第二章 裁判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七條 裁判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責

一,裁判委員會由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編排記錄長、起航裁判長、終點裁判長,計時長、航程裁判長和技術 檢查組長組成。

二、裁判委員會的職責

1.在競賽組織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全部競賽的裁判工作。

2.嚴格執行競賽規則和規程的各項規定。

3.檢查督促裁判員的工作,解決競賽中發生的重要問題,糾正裁判員所作的錯誤裁決,更換不稱職的裁判員。

第八條 裁判員及其職責

一,各種裁判員的人數可根據競賽規模的大小而定(見附表)。

二,總裁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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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召集裁判委員會會議。按競賽規則和規程的要求,領導各裁判長進行工作執行裁判委員會的一切決議。

2.競賽前,檢查航線、場地設備以及必要的用具等準備工作是否合乎競賽規定和要求。

3.當競賽不能繼續進行時,經組織委員會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動競賽項目和日程。

4.解決競賽中發生的爭論和糾紛,對呈交的意見書及時作出決定。

5.對不遵守競賽規則和規程以及有粗暴行為的運動員,進行警告,停賽或取消其參加競賽的資格。

6.競賽中,發現運動員技術動作失常影響安全時,可立即召回停止其參加競賽。

7.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裁判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競賽中發生的問題和總結裁判工作。

8,對傷害事故採取有效的緊急措施,並立即報告組織委員會。

9.競賽結束後,向組織委員會提交成績,記錄和裁判工作總結,統計達到等級標準的運動員名單,簽署創(破)紀錄和健將級動運員證明單。

三、副總裁判長:

1.協助總裁判長進行工作,如受總裁判長委託,可代理其職責。

2.在競賽過程中,須有一名副總裁判長負責交通救生艇的調動和使用。

四、編排記錄長和記錄員:

1.根據各單位的報名情況,審核各競賽參加者是否符合競賽規則和規程的要求。

2.編制競賽日程表,準備競賽用的各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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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織競賽的抽籤工作。

4.核定各項目的成績和名次,經總裁判長批准後予以公布。

5.收集保管競賽的右關資料和檔案。

五、起航裁判長和裁判員:

1.按規定的時間發出競賽項目、賽艇等級,起航,召回以及其它有關信號。

2.判斷賽艇在通過起航線時是否犯規,登記起航時犯規賽艇的號碼,並處理與起航有關的其它事宜。

六、終點裁判長和裁判員:

1.登記賽艇行駛的圈數和號碼。

2.確定賽艇到達終點的次序。

3.負責封閉終點線,並處理與終點有關的其它事宜。

七、計時長和計時裁判員:

1.檢查和核對秒表。

2.準確記錄賽艇駛完全程的時間,計算平均速度,填寫計時卡片。

二、舷外運動艇:

1.使用的發動機廠牌不限,但必須是成批生產的帶正、倒、空車裝置,並以水泵冷卻。

2.發動機不允許改裝。螺旋漿和火花塞可以自選。

3.必須使用市場出售的汽油作燃料。

4.其等級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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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發動機、艇殼,消音器的要求

一、發動機:

1.舷外發動機是一台完整的動力機械和推進裝置的組合。其傳動裝置不穿過艇殼,可以隨意從船艇上卸下或裝上。

2.只能用活塞式發動機和水中螺旋漿。

3.每個單人艇上只能裝一台發動機和一個推進器。

二、艇殼:

1.舷外競速艇,艇殼自選,並允許採用空氣動力作用的浮升裝置。

2.舷外運動艇,艇殼自選,但不得使用任何空氣動力作用的浮升裝置和水翼裝置。

3.艇殼必須安裝堅固靈活的操舵系統。

4.艇首必須裝有牢固的系索栓及一定長度並能承受拖拽本艇拉力的艇首繩。

5.艇上應備有槳和排水設備。

6.艇上應裝有從兩舷均能看得見的號碼牌。尺寸:長40厘米,寬25厘米。數字高24厘米,數字線寬為5厘米。均 白底黑字。號碼不清晰.不完整(經技術組提出而不更改),或在航行中鬆脫丟失,將不評定該輪成績。

三、消音器:

1.發動機必須採用一種有效的消音裝置,使發動機的捧出音響不超過95分貝。

2.國家級(A組)發動機必須採用原裝消音裝置。

3.舷外競速艇B組發動機可以使用氣體膨脹室式消音裝置,可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4.音響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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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級儀的話筒位置應距發動機2 5米遠,與起航線垂直,離水面的高度為1.29米。測量時,前後左右50米水面 無任何障礙。必須進行兩次測量。一次是在艇接近時,

一次是在艇離開時。任何一次測量的數據均不得超過95分貝。

(2)測量時,發動機必須運轉至最高轉速發揮最大功能。進氣閥門完全開啟,汽缸充填最大量的可燃混合氣體。

5.不論採用何種消音裝置,未經檢查或未經裁判委員會批准,一律不準使用。

6.競賽時,消音裝置的一部分或全部丟失,或其功能減弱,則取消該艇的競賽資格。

第十一條 發動機和艇殼的測量

一、發動機汽缸工作容積由下列公式求得:

所有數據的精確度須在0.1毫米以內。

二、所有賽艇都應進行測量。並將測量結果詳細填寫在申請書中,否則該申請無效。

三、發動機經過修理和改裝後,必須重新測量和確定其等級。獲得優異成績者的發動機均應即時進行測量,確認其等級。

第十二條 賽艇的技術檢查

一、競賽開始前,所有參加競賽的賽艇都須經過技術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賽艇不準參加競賽。

二、對賽艇進行技術檢查時,教練員和駕駛員必須在場。

三、被檢查的賽艇.除應符合規則和規程的要求外,還應作到下列幾點:

1.必須裝上發動機。

2.必須裝上運動員的號碼牌。

3.艇殼必須堅固、清潔(最好塗以識別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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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競賽場地和設備

第十三條 航線的形式和長度

一、全長一公里的直線航線,標間距離不得少於1000米。航線兩端與岸上垂直點各設兩根固定而堅實的標桿作為標誌。航行區域可設限制標誌和導航標誌。

二、閉合環形航線可設為直線和多角形或其它形式的航線,長度不得少於1500米。

第十四條 場地布置

一、任何競賽航線應儘可能地設在主要航道一旁。航線上不得有任何障礙物(沙灘、木樁、岩石等),如有障礙物,則應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

二、競賽航線應由專門的測量員正式測量和布標,並制定相應的檔案和附上比例尺不小1:25000的路線圖。圖中必須註明一切有關的標誌。並將圖的測量方法、精確程度等表格交裁判委員會,經批准後,方能在此航線上舉行競賽。

三、為標示航線長度而設定的標誌,稱為航程標誌。航程標誌應由軟質材料製做,以保證賽艇安全。標高為1.2米,直徑為0.5米。

四、轉彎處的航程標誌,其航道寬度不應少於50米。標誌應牢固。位置不得移動。

第十五條 起航線和終點線

一、競賽航線上必須設有起航線和終點線(起航線和終點線可設在一條線上)。

二、環形航線的起航線和終點線必須設在航線的直線航道上,距第一個轉彎標誌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300米。

三、起航區的長度為100米,其寬度應根據起航的艇數而定(每條艇應有3米以上的寬度)

第五章 信號設備和識別標誌

第十六條 信號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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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號旗:

1.起航旗:全綠色。配合起航 表在起航前5分鐘升上信號旗桿,用以通知參加該項競賽的運動員可以離開停 泊場準備起航。當到達起航時間時降下此旗。

2.停止競賽旗:全部鮮紅色。停止或結束競賽時掛於信號旗桿上。

3.召回,封閉終點旗與停止競賽旗相同。

4.終點旗:黑白方格旗。當運動員駛完全程到達終點時,裁判員用以通知運動員退出競賽場地。

5.險情信號旗:金黃色。用以航道上有險情存在通運動員應注意避讓。

註:大型競賽可同時使用白色(預備起航)、綠色(起航),紅色(停止、召回封閉)信號彈表示。

二、信號牌:尺寸為60厘米X80厘米,兩面均為白底黑字。

1.等級、項目牌:牌中第一字母表示類型,第二字母表示等級,第三字母表示國家級。圖4所示為國際級舷外競速艇,250毫升,男子5公里競賽項目。

2.其它信號牌: 搶先起航的賽艇如經起航裁判長確認,可由裁判員出示該艇的號碼,使其退出競賽。

取消競賽--N 推遲競賽--R 縮短競賽--D 停止競賽--S

三、起航表和分鐘牌:

1.起航表:錶盤直徑為2米,用電動或機械結構轉動秒針。如條件不具備,也可用手撥動,但應準確。 錶盤為白底,秒針、刻度和寬5厘米的環形圓周邊均為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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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鐘牌: 由框架和在框架中能轉動的五塊圓板(或方板)組成。板的最小直徑為40厘米,板的一面為白底,寫有5、4、3、2、1黑色字,字高為25厘米,筆劃寬度為5厘米,另一面為黑色。

3.表與牌:離地面高度為1米--1.5米,安放位置應有利於起航等待和起航時水面各艇的觀察。

4.表與牌的套用:預備起航信號發出前,分鐘牌無數字的一面向著競賽場,起航表的秒針指在圖5所示位置。預備起航信號發出後,牌上有數字的一面全部翻過來向著競賽場,以表示離起航還有5分鐘。以後每過一分鐘,依5、4、3、2、1的順序翻轉,直到寫有2的數字板翻轉後,表示離起航還有1分鐘時間。同時,起動起航表上的秒針。直到最後一秒鐘發出起航信號的同時,把寫有1的數字板翻轉,表示起航開始。

四、信號旗桿:

1.旗桿為升各種信號用。

2.離旗桿頂端0.5米處安裝一根長1.7米的橫桿,桿上裝有一定數量的滑輪和繩索。旗桿的位置和高度應使整個競賽場地都能看見。

第十七條 識別標誌

一、航程標誌:紅旗或橙黃色浮標。

二、起航線和終點線標誌:黑白方格旗。

三、起航區限止標誌:綠旗。

註:本規則中使用的各種信號旗尺寸均為60厘米X 80厘米。

第七章 評定成績

第二十二條 評定成績的方法

一、除有特殊規定外,一切兩輪或兩輪以上的競賽,必須採用下列評分制度: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名次  得分 名次 得分

1 400 6 95 1122 16 5

2 300 7 71 12  17 17 4

3 225 8 53 13  13 18 3

4 169 9 40 14 9 19 2

5 127 1030 15 7 20 1

二、評定名次:

l.參加該項目所有賽艇,不論同時起航或分組起航,均以平均速度高低決定各輪成績。

2.環圈速度競賽,每項進行四輪,取其中三輪最好成績的得分總和評定各運動員名次,如得分相等,則取其中一輪的最高時速作為評定的依據。

三、平均時速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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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航行速度的準確性,應達到0.001公里/小時。

第八章 全國紀錄

第二十三條 登記紀錄的條件

一、全國紀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批准公布。

二、全國紀錄有速度紀錄和競賽紀錄兩類。

1.速度紀錄其基本航程為1公里。

2.競賽紀錄的航程為5公里,10公里、15公里閉合環形航線。

三、新紀錄必須不少於現有紀錄乘以1.0075時,由總裁判長簽字。並履行申報手續才能進行登記。

四、凡打破或創造全國最高紀錄的賽艇,都必須及時進行測量和檢查。被測量和檢查的賽艇駕駛員應在場,否則紀錄無效。

五、不得在拋錨的船上進行計時,否則不予承認。

六、在漲潮或落潮前後的一小時(水流改變期間)不能進行創紀錄航行。

第二十四條 速度紀錄

一、創速度紀錄賽必須:

1.由運動員所屬省、市、自治區體委申報,經國家體委批准,或編入競賽規程才能舉行。

2.在5公里和10公里環圈賽中,裁判委員會發現運動員的成績優異,經大會組織委員會同意,也可舉行。

二、 1公里速度賽往返行駛1次,轉彎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取消該次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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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公里速度賽可以航行兩次,兩次航行之間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20分鐘,否則取消該次航行權利。

四、兩次航行中取最高一次的平均時速(轉彎時間扣除),為創紀錄成績的依據。計時準確到1/10秒或1/100秒。

五、計時員應準確記錄當日賽艇出航、起航和到達終點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競賽紀錄

一、創競賽紀錄的航線應布置成四邊形。每一圈的長度為1660米(在航程標誌線上測量),起終點線設在一條線上。5公里行駛3圈,10公里行駛6圍,15公里行駛9圈。

二、每輪競賽不得少於四艘賽艇,並訂相應的等級裁判員在場。

三、四輪航行中取其中最高一輪的平均時速作為創紀錄的成績。

第九章 安全規則

第二十六條 救護

一、競賽時,競賽場附近應停泊足夠數量的救生船艇,每艘船艇上應配備救生員1至2人。還應備有信號旗、滅火器,繩索和撐桿等工具。

二、競賽者遇險時,其它賽艇都有義務進行救護。因救護而失去得分機會者,裁判委員會可酌情給予適當的分數和獎勵。

三、落水者不得離開本賽艇,如未受傷應舉手示意。其它賽艇應離落水者3米以外距離航行。如碰撞落水者應追究責任。

四、停泊場附近應設定急救站,並配備救護人員和救護車。

第二十七條 安全規定

一、賽艇出航時,艇上人員均須穿戴救生衣和護盔,違者取消該輪競賽資格。

1.救生衣均應有項圈,並保證有一定的浮力,當落水運動員失去知覺時,臉部應能浮在水面上。

2.護盔應為桔紅色並能對整個頭部起到保護作用。

二、所有賽艇必須備有有效的自動停車裝置,當駕駛員被拋出艇艙時,該裝置能立即使發動機停車,不符合規定的艇不得參加競賽。

三、在賽艇上固定發動機的螺絲栓應牢固可靠並備有預防鬆弛的裝置。

四、禁止在機械房和有礙安全的地方起動發動機。

五、競賽時,除了參加競賽的賽艇和必須執行救護任務的船艇外,其它船艇應遠離競賽區域航行。

第十章 意見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 意見

一、只有臨場參加競賽的運動員才能提出對方犯規方面的意見。

二、意見書應經領隊簽名,在該項目競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呈交裁判委員會。

三、撤銷意見書應在裁判委員會決定下達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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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見書包括的內容:

1.有關競賽規則某章,某條。

2.犯規發生時的位置圖。

(1)犯規前的位置。

(2)犯規時的位置。

(3)犯規後的位置。

3.當時情況的詳細說明。

五、對評定的成績有意見時,應在成績正式公布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呈交裁判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獎勵

對優勝者獎勵的辦法由舉辦競賽的一級組織在規程中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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