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徵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人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
企業按工資總額1.5%-2.5%提取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費用,依法在稅前扣除,用人單位用於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經費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70%。
徵求意見稿指提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用人單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監督。
法制辦公布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我國是人口大國,促進就業任務十分繁重。黨中央、國務院對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高度重視。1994年的《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1996年的《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2007年的《就業促進法》對加強職業培訓工作作了規定。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國職業技能培訓事業蓬勃發展,全國有近1億人(次)參加了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加快,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工作存在以下問題急需解決:第一,技能勞動者的總量、結構和素質與人才強國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截至2007年底,全國技能勞動者總量為9890萬人,占全國城鎮從業人員的33.7%,其中,技師和高級技師429萬人,僅占技能勞動者總量的4.3%,高、中、初級技能勞動者的比例為22.6%、37.9%、39.5%,高級技能勞動者的比例偏低。第二,職業技能標準的制定主體、程式等缺乏法律規範。第三,職業技能培訓的投入不足,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促進就業的效果不夠明顯,用人單位在技能人才培養和使用方面的主體作用有待發揮。第四,社會考試發證活動有待規範,職業技能鑑定質量有待提高。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職業技能標準
職業技能標準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構建職業資格證書體系的基礎。美國、英國、德國等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都非常重視職業技能標準制定工作。我國的《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為進一步發揮職業技能標準在培訓、鑑定中的作用,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職業分類制度。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對職業進行分類,制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明確職業技能標準,並向社會發布(第九條);職業技能標準分為五個等級(第十條);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需以職業技能標準為依據(第十一條)。
(二)關於職業技能培訓
一是明確了職業技能培訓的方向。徵求意見稿要求職業技能培訓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適應勞動者職業生涯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第十二條)。
二是將職業技能培訓主體限定為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三類,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開展營利性的培訓活動(第十三條)。
三是細化了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四類培訓的對象和各自的培訓側重點(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四是從培訓的時間、質量、收費、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加大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五是針對職業培訓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要求政府加大資金投入(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提取一定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並主要用於對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第二十九條)。
六是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培養制度;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發揮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高等職業院校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加快培養後備高技能人才; 國家鼓勵行業組織、用人單位通過技師研修、名師帶徒、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方式培養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條)。
(三)關於職業技能鑑定
一是明確了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主體及其條件。徵求意見稿規定: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依法設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職業技能鑑定所(站);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需具有與鑑定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檢測儀器(第三十一條)。
二是對職業技能鑑定收費事項作了限定。徵求意見稿規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鑑定活動,需按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且不得委託培訓機構代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收取的費用需上繳財政,鑑定花費由財政列支(第三十六條)。
三是加大了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徵求意見稿規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不得設立培訓機構、組織考前培訓、指定或強制銷售教材等輔導材料(第三十六條);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並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加強社會監督(第三十八條)。
四是對特殊工種種類及其目錄的確定程式作了規範。《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列舉了七類需要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同時考慮到特殊工種需要及時調整,徵求意見稿規定:特殊工種目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第三十九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一是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規收費或不公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發布虛假招生廣告騙取學員款物或搞虛假培訓騙取培訓補貼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二是對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超範圍鑑定、進行虛假鑑定、泄密、違規收費、開展培訓和指定教材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
三是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安排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四是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二、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促進就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制度,鼓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三條 勞動者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以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為主要內容的職業技能開發計畫。
第五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有關工作。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結合生產技術發展趨勢,制定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計畫和培養規劃,指導和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培訓,並按照規定承擔職業技能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養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業技能標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職業分類制度。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對職業進行分類,制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明確職業技能標準,並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對從事特定技能類職業活動的人員,根據其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職業能力水平,分為初級技能(五級)、中級技能(四級)、高級技能(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職業技能等級。技術較為簡單的職業,其技能等級可以少於五個。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應當以職業技能標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