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醫院財務制度

新醫院財務制度

根據國務院醫改工作統一部署,財政部會同衛生部等有關部門於近日同步推出了醫療機構財務、會計、註冊會計師審計等五項制度。其中,新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將於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執行,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

關於印發《醫院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社〔2010〕3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衛生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和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檔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特點,我們修訂了《醫院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附屬檔案:醫院財務制度
財政部 衛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醫院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 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定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定。

第七條 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畫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畫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 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並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巨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審核批覆。

第十三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覆的預算。經批覆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採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 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鈎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於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 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 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淨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並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國家關於藥品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範圍。

第三十條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後勤類等。臨床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並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床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於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後勤類指除臨床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後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範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採用一定方法計算後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著相關性、成本效益關係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後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後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占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後形成門診、住院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採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 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 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 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範圍。

(一)不屬於醫院成本核算範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採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 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畫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結餘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收支結餘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業務收支結餘、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餘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餘=醫療收支結餘+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餘=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 業務收支結餘應於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後,結轉至結餘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餘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於衛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餘。醫院結餘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式。

第七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採用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後,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 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製的物資按製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畫採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採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餘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製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製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築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 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定或者契約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 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後應儘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 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採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 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 醫院應設定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台賬)。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 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採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 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 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套用軟體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契約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契約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於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 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範圍僅限於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 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 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 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 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 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並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 淨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 淨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沖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於事業發展的淨資產。包括結餘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餘解除限制後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於彌補虧損,用於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淨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定、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餘(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於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於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定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沖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淨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余)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餘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余)。

(五)科教項目結轉(余),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後,留待以後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餘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併、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並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製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於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 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餘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併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 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後,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宣布醫院劃轉、合併、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 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淨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第七十條 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 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並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 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 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 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 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檔案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並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執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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