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規則

授權規則是由:主體、內容條件、形式要件三部分而構架的一種規則。

授權規則:一是主體,可以成為授權主體的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二是內容條件,被授予的權利具有可轉讓性,專有的權利不能授予,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局享有;授權的範圍應明確;不得超出自身的職權範圍和法定範圍。三是形式要件,授權的形式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章以下的法規性檔案不能授權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授權的方式必須是以公開的書面公告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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