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為

挪用公款行為,定義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為滿足個人或者他人的某種需要,憑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暫時將公款挪作他用,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後,即將被挪用的公款如數退還,公款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的行為。

挪用公款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為滿足個人或者他人的某種需要,憑藉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暫時將公款挪作他用,當這種需要得到滿足後,即將被挪用的公款如數退還,公款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的行為。
“挪用”,是由“挪”與“用”兩種行為結合而成,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將本單位的資金轉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於本人或他人的某種需要,但準備日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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