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拉爾伊(Ra'y)產生於早期麥地那哈里發國家的行政、司法實踐。穆罕默德去世後,“天啟”中斷,而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民事糾紛日趨複雜,哈里發們既無先例可循,只得根據自己的意見作出判斷和處置。相傳哈里發歐麥爾等常以意見來處理民事糾紛,決定戰利品的分配,排解遺產紛爭,留下一些著名的判例。此後,這種處理問題的方法又為伍麥葉王朝末期、阿拔斯王朝初期的教法學家們所沿用,他們在創製律例、解釋教法學說時,如無經、訓明文可據,則以個人意見為準。由此而產生的判例,稱為“意見律例”,亦稱“創製律例”,以區別於直接源自經、訓的律例。8世紀上半葉以前,行將形成的教法實體主要表現為學說和判例,許多虔誠的伊斯蘭學者都廣泛地發表意見,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自由、靈活地創製和解釋律例,形成各種不同的教法學說。其中尤以艾布·哈尼法及其門弟子為代表的伊拉克教法學派最重視“意見律例”,後以“意見派”著稱於世。之後,隨著阿拔斯王朝政權的鞏固和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備,一些著名的法學家提任了“卡迪”(即教法執行官),伊斯蘭法院成為國家主要的司法機關,而統一教法學說亦成為當務之急。在教法學說系統化、規範化過程中,著名法家沙斐儀提出了更嚴謹的類比判斷(格亞斯),逐漸代替了被視為帶有或然性或隨意性的個人意見判斷。
發展
從此,理性的推理判斷的自由受到限制,法學家只能在經、訓的基礎上或限定的範圍內運用理性判斷。而在法學理論上,主張“創製”(伊智提哈德)即類比判斷,“意見”則被取消。但類比實際上也是一種“意見”,只是受到了界定,即必須以經、訓為基礎,遵循嚴格規定之方法。而意見判斷作為一種方法,則表現為哈乃斐派的“優選”原則(伊斯提哈桑)和馬立克派的“公益”原則(伊斯·提斯拉赫),個人意見僅作為例外而非通例被保留下來。近代以來,鑒於教法學說日趨呆板、僵化,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許多伊斯蘭學者都主張恢復早期伊斯蘭教法的理性主義傳統,提倡在不違背經、訓精神的前提下,靈活變通地“創製”律例,意見立法再次得到重視。在歷史上某些默默無聞的教法學家的個人意見,經過新的解釋,亦可成為某一法律原則的依據。當代伊斯蘭國家所制訂、頒布的大量新的伊斯蘭法規,其中都含有許多意見立法。這種根據新情況靈活創製法律的做法,已成為現代法制改革中的一種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