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新語

折獄新語--由明朝末年的李清編著,《折獄新語》是李清在寧波府推官任內審理各類民刑案件的結案判詞,是這一階段的地方司法實錄,也是我國現存唯一的明代判詞專集。全書共十卷,收判詞二百一十篇。

《折獄新語》的作者是明朝末年的李清。
李清(1602—1683),字映碧,一字心水,南直隸州興化(今江蘇興化)人,明崇禎辛未(1631)進士,授寧波府推官,考績最優,升刑科給事中轉吏、工科給事中至大理丞,事崇禎、弘光兩朝,明朝滅亡後,隱居家鄉不仕,以著述自娛。清康熙帝時,征修明史不赴。有《南渡錄》、《南北史合注》、《澹寧齋史話》、《澹寧齋筆記》、《三垣筆記》、《折獄新語》等。清朝廷嫉恨他抗節不仕,把他的所有著作均列為禁書,不得流傳。
《折獄新語》是李清在寧波府推官任內審理各類民刑案件的結案判詞,是這一階段的地方司法實錄,也是我國現存唯一的明代判詞專集。全書共十卷,收判詞二百一十篇。其中卷一婚姻收判詞二十六篇,卷二承襲收判詞十六篇,卷三產業收判詞二十四篇,卷四詐偽收五十七篇,卷五淫奸收三十三篇,卷六賊情十四篇,卷七錢糧收七篇,卷八失誤收四篇,卷九重犯收十篇,卷十冤犯收十九篇,還有一篇附錄的疑獄審語
從上面的目錄中我們可以看到,《折獄新語》涉及的案件非常之廣,既有民事案件,又有刑事案件,而且各大類中又有名目繁多的各種案例。從中既可見明代地方推官工作之繁重,同時又可以看到李清對法律的嫻熟把握以及他入情入理、守正持平的斷案能力和態度,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李清所具有的精深的法律、文史等方面的修養。所以,有人評論此書是“老官案牘”,“其中有一代律法,且富市井人情”。
《折獄新語》中的每篇判詞用“審得”二字提起,點明當事人的姓名、籍貫,然後敘述案情。在敘述過程中不時夾雜李清的議論。最後是斷語。這些判詞都寫得非常精彩。敘述簡明扼要,精煉清晰。斷語條分縷析,前後呼應。判詞的語言除少量的公牘術語外,往往融入經史百家及雜記小說之言,詩文典故也不在少數,因而顯得文采斐然,詞藻紛披。更妙的是判詞的作者在寫判詞時由於超然事外,以冷眼看世態人情,因而寫來亦莊亦諧,莊重之中頗涉詼諧,敘述議論時有調侃,所以,它不僅是一部珍貴的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同時也是一部優秀的文學著作。
現摘取一篇,以窺一斑:審得汪三才去婦大奴,陳汝能義妹也。先因三才父繼先,曾出銀廿兩,聘大奴為三才婦。夫大奴一石女耳,此固夭桃標梅之無感,而蜂媒蝶采所不過而問焉者也。及三才同衾後,三才悔恨無及,即將大奴送還汝能訖。非敢奢望於藍田之生玉,正恐絕望於後田之生苗耳。則汝能之返其聘金也宜矣。何遷延不償,且以冤命控乎?初汝能猶執石女之說為誣,及召兩穩婆驗之,信然。夫女國無男,則照井而生。然以生竅永閉之大奴,無論陽台之雲雨,其下無梯,正恐井不孕石耳。然則為汝能者,將令三才于飛之願,僅托巫山一夢,而不復為嗣續之繩繩計乎?是面欺也。應杖治汝能,仍追聘金廿兩,以結此案。
這篇判詞判斷的是一件民事糾紛;一個叫汪繼先的人花了二十兩銀子為兒子汪三才聘娶陳汝能的義妹大奴為妻,等到結婚以後,汪三才發現大奴是一石女,後悔不已,於是將大奴送還給陳汝能。陳汝能不相信大奴是石女,於是向官府控告汪三才,並不償還二十兩銀子的聘金。經官府驗明大奴確是石女後,李清判陳汝能當面欺詐,杖責陳汝能,要他還二十兩銀子的聘金。李清判得入情入理,判詞也寫得十分精彩。其中用了《左傳》、《詩經》、《三國志》,宋玉賦等著作中的典故,也使用了比喻、對偶等修辭手法。讀來引人入勝。
《折獄新語》是我國封建社會判詞規範中的典型著作。它案例齊全,並且出自一人、一地之手,因而具有很高的價值,是研究明史、明律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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