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證

2.扣押的物證、書證範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隨意扣押。 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檔案,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4.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提取和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檔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的過程中進行的,在勘驗、搜查過程中發現可以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檔案,都應當扣押,同時,扣押物證書證又是一種獨立的偵查行為,可以單獨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檔案。
2.扣押的物證、書證範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檔案,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檔案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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