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條例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由此可見,因人身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一般情況下因財物被損害要求賠償的時效尾年。
訴訟是有時效規定的,這一點打官司時必須搞清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受法律保護,時效期滿以後,權利人則喪失了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即喪失了勝訴權。因此,當自己的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等受到了侵權損害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間內向法院抗訴,否則過了這一有效時間,官司也就打不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