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納稅人

房產稅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承典,是指產權所有人為了某種需要,將自己的房屋等的產權,在一定的期限內轉讓(典當) 給他人使用而取得出典價款的一種融資行為。產權所有人(房主) 稱為房屋出典人; 支付現金或實物取得房屋支配權的人稱為房屋承典人。這種業務- 一般發生於出典人急需用資金,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情況。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價之後,在質典期內獲取抵押物品的支配權,並可轉典。產權的典價一般要低於賣價。出典人在規定期間內須歸還典價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贖回出典房屋等的產權。由於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稅法規定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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