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辦公廳 建設部辦公廳
國人廳發[2005]31號
各省、自治區人事廳、建設廳,直轄市人事局、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2005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畫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97號)精神,現將2005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工作
(一)各地考試管理機構要按照《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的報名條件,分別對參加相應考試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對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的規定執行。
(二)各地要於2005年8月15日前完成2005年度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工作。具體報名時間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
(三)已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可在報名時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二、考試安排
資格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房地產估價師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自備計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自備計算器)
房地產經紀人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經紀概論(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經紀實務(自備計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自備計算器)
三、考試方式
(一)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為客觀題型,以填塗答題卡的方式作答;《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兩科目以填塗答題卡和在答題紙上作答相結合的方式;《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採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型,以填塗答題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均須使用2B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各地考試管理機構要為考生統一準備草稿紙。
(三)各科目考試範圍及對考生應掌握知識的具體要求,請分別查閱《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5)》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5)》。
四、報名信息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申請表(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應按照報名資料庫格式及說明(附屬檔案3)的要求建成報名資料庫,並於2005年8月31日前,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試卷預訂單(附屬檔案4、5)和相應資料庫軟碟,分別報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郵政編碼:100835,電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郵政編碼:100835,電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五、試卷交接
(一)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將根據各地上報的報名資料庫和試卷征訂單核發試卷,並於2005年10月12日前,由專人將試卷送達指定的交接地點。
(二)考試結束後,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存放試卷、草稿紙,於2005年10月21日前,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人員的答題卡、答題紙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人員的答題卡,送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號中建大廈B座9001室,聯繫電話:010-88083151-108,聯繫人:賈亦嵐、趙玉環)。
六、收費標準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收費標準,分別按照《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25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於2005年11月30日前將應上繳的考試費匯入指定賬戶。
七、其他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條件,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尋呼機、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已帶入考場的要切斷電源,並與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三)考生進入考場,監考老師要仔細核查准考證和身份證,並指導考生在答題卡或答題紙的指定位置正確填塗准考證號和姓名。 監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單上註明缺考人員的准考證號和姓名,並在答題卡上填(塗)寫缺考人員的姓名、准考證號、缺考標誌。監考人員不得將“缺考”或“違紀”章加蓋於答題卡填塗信息的區域內,以免影響閱卷。
(四)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考試期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值班電話為(010)88083151。各地在考試期間也要安排專人值班,並於2005年10月12日前將值班人員名單和值班電話傳真至(010)88083156。
(六)考試期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將派有關人員到部分考點巡視檢查考試工作。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好200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實施工作。
附屬檔案:1。2005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2。2005年度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3。資料庫格式及說明
4。2005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試卷預定單
5。2005年度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試卷預定單
人事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