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套教材定位於高職高專房地產經營與估價專業教學,特點表現在:
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理論夠用、實踐會用”為內容取捨標準,力求理論服務於實踐、實踐服務於套用,注重培養學生的實際工作能。
前瞻性與適用性相結合。從高職高專教學的實際需要出發,深入淺出地介紹最新的房地產理論,並緊密結合房地產相關崗位證書的考試內容,使學生能夠順利與實際工作崗位對接、實現零距離上崗。
注重案例教學。突出教材內容的實用性,通過案例和實訓,幫助學生複習鞏固所學知識並進行實踐。
內容簡介
本書以能力為本位,以實踐案例為驅動,全面、深入地介紹了我國現行房地產方面的主要法律與制度,主要包括我國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鄉規劃、城市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登記、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等方面的法律與制度。本書既可以作為高職高專房地產專業教學用書,也可以作為房地產業專業人員崗位培訓及資格考試的參考用書,還可以作為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具用書。
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房地產法律規範
1.2房地產法律關係與法律事實
1.3 房地產法律責任
1.4 房地產糾紛的處理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2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法律與制度
2.1 我國現行土地法律與制度
2.2 集體土地徵收
2.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
2.4 閒置土地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3章 城鄉規劃法律與制度
3.1 城鄉規劃基本概念及城鄉規劃基本內容
3.2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3.3 城鄉規劃的實施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4章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與制度
4.1 城市房屋拆遷概述
4.2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4.3 城市房屋拆遷糾紛
4.4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與拆遷估價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5章 工程建設法律與制度
5.1 工程建設法律與制度概述
5.2 工程報建與施工許可
5.3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與工程建設監理
5.4 建築安全生產與工程質量管理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6章 房地產開發法律與制度
6.1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
6.2 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6.3 房地產項目經營管理制度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7章 房地產交易法律與制度
7.1 房地產交易概述
7.2 商品房銷售管理
7.3 房地產轉讓管理
7.4 房屋租賃管理
7.5 房地產抵押管理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8章 房地產登記法律與制度
8.1 房地產登記概述
8.2 房地產登記制度
8.3 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
8.4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
8.5 房地產面積測算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9章 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與制度
9.1 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管理概述
9.2 房地產估價管理
9.3 房地產經紀人管理
9.4住房置業擔保管理
9.5 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信用管理
本章小結
思考題
第10章 物業服務法律與制度
10.1 物業服務概述
10.2 《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原則與確立的基本制度
10.3 物業服務的實施與物業服務收費
本章小結
思考題
參考文獻
書摘插圖
第1章 緒論
1.1 房地產法律規範
1.1.1 房地產法律規範概述
1.法與房地產法律的概念
(1)法的起源與法的概念。生產工具的改進(如石器改為鐵器,畜力、風力改為蒸汽機以至今天的計算機),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導致社會剩餘產品的出現,導致誰來占有剩餘產品這一不可調和的矛盾的產生;導致階級、國家的出現,進而產生法。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反映,亦是統治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反映。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調整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反映,法律通過調整和規範人們的行為,確認和保證統治階級所期待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用以規整人們行為的手段,除法律這一行為規範體系外,還有道德、倫理、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法作為調整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行為規範體系,具有階級性、國家強制性。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也必將隨著階級的消亡而消亡。
從廣義上講,法和法律是有區別的。法律強調的是具體的、明確的規範;法則是這些具體規範的總和。所以,法是抽象的、倫理性的;法律是具體的、套用性的。法作為一種行為規範體系,具有如下特徵:①法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受經濟基礎的制約,具有什麼樣的經濟模式就必然形成什麼樣的法;②法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它調整的是人們的行為而不是思想或非行為的東西;③法的內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能是國家利益,且不是簡單相加,而是高度集中、概括;④法是國家確立、維護和發展社會秩序的工具。這個工具的使用,是以軍隊、法庭、監獄等為後盾的。
(2)房地產法律的概念。法律依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殊性,劃分為不同的門類。房地產法律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及各種相關活動(房地產中介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統稱(房地產法律所調整的具體社會關係和具體種類見第1.2節“房地產法律關係與法律事實”)。
2.房地產法律的表現形式
房地產法律的表現形式有憲法、房地產法律、房地產行政法規、地方性房地產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與技術規範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憲法無疑也是房地產法律立法的依據,其規定土地屬於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等,這些規定直接規範和調整房地產業的活動。
(2)房地產法律。它是由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是當前房地產法律的主要內容。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這些法律關係密切,既有分工又相輔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