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繼承
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程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歸繼承人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
被繼承人,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並遺留財產者。繼承人,是指按法律規定有權接受遺產的人。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房產繼承,同其他遺產繼承一樣,是依照法律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產權轉移歸繼承入所有的法律行為。
房產繼承,是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定取得方式,是所有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與其他財產不同的是,房屋是不動產,法律規定須經政府房產登記機關登記,審核確認產權歸屬,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係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即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的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係也不會發生。父母健在,其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由於某種原因,出於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這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所謂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接受遺產的人,即法定繼承入或遺囑繼承入。繼承權是以人身關係為基礎的,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婚姻關係、血緣關係。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只能是公民個人,而不是國家、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能作為遺贈受領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但這不是繼承關係,不是基於人身關係取得的遺產。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是通過繼承關係的發生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這種所有權取得的方式,一不是由雙方協定,二不是等價交換,而是將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程式轉移給繼承人所有。
業務範圍
房地產律師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房地產公司法律業務:
房地產項目公司在設立、轉讓、兼併、重組、上市、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務;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評估、調查;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檔案起草、談判,出具法律意見書;
建設單位的資質審查及建築施工管理;
商品房的境內外銷售;
房地產按揭貸款;
房地產的抵押、買賣、租賃、拍賣;
房地產權益糾紛的訴訟、仲裁等項法律事務;
房地產公司日常法律事務;
2、房屋買賣法律業務:
律師陪購服務: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法律證明檔案;協助簽訂房屋認購書;審查、修改商品房買賣契約文本;參與房屋交易談判,協助購房人簽訂購房;審查有關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律檔案;協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驗收
律師代理服務:代理預售商品房的轉預售或更名手續;代理房屋入住手續;代理房屋產權登記,過戶手續;代理起草、協商、修改、簽訂裝飾裝修契約;代理房屋交易訴訟,仲裁的法律事務;代理二手房交易;代理房屋租賃事宜等。
房地產律師職能
諮詢顧問:提供法律諮詢、解答各種疑難問題;審查證件:審查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營業登記、執照年檢情況、資質情況;
簽訂認購協定書:同開發商談判、協助簽訂認購書;
簽訂契約:同開發商談判、協助簽訂主契約及補充契約;
預售登記:對於期房,協助辦理預售契約登記手續;
辦理貸款:協助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
辦理收房:查驗交付的房屋是否合格,有無質量問題及其他違約情況;
辦理入住:辦理入住的法律手續;
辦理產權過戶:協助產權登記並辦理房產證。
房地產律師的職業要求
一般要求經濟法、民商法等相關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並獲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律師事務所相關法律工作經驗,思維嚴謹,口頭表達能力強,邏輯思維能力強,文筆周密,法理功底紮實;具有非常強的分析、處理、應變計解決法律問題的工作能力;較強的獨立分析和綜合判斷能力,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創新能力。
房地產律師應該掌握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建設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監察部 《關於整頓和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
《建設部關於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