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
(關於印發《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的通知,建辦住房[2004]116號,各有關城市建委、房地局:現將《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綱要(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充分發揮信息對房地產市場發展和巨觀調控工作的引導作用,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建設部等7部門《關於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房地產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號)和《關於加快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的通知》(建辦住房[2004]7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綱要。
第二條 本綱要為各城市房地產信息系統建設和驗收的基本標準和基本依據。
第三條 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為單位,通過一定的信息平台,依託房地產管理的各業務系統,將分散於房地產開發、轉讓、租賃登記備案、權屬登記等管理環節的市場信息有機整合起來,同時納入與房地產市場發展相關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的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通過數據的分析和歷史的比較,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準確判斷市場發展趨勢,有針對性地提出調控對策;通過市場信息的發布,增加房地產市場的透明度,引導企業理性投資、消費者理性消費。
第四條 各城市應按照本綱要的統一要求,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第二章 組織工作機制
第五條 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協調機制,部門間的職責分工明確。
第六條 有明確的牽頭單位和主要實施單位。
牽頭單位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中起組織、協調作用。
主要實施單位應由負責房地產轉讓、房屋權屬登記、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門承擔。
各城市牽頭單位和主要實施單位原則上應是一個部門。由兩個部門分別承擔的城市,也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系統和對外信息發布的渠道。
第七條 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需要政府承擔的費用,由各地財政結合當地信息化系統和電子政務建設統籌安排資金,保證系統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 建立複合型或組合型專業人員參與的工作隊伍,承擔系統建設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九條 業務管理人員都能熟練使用本部門套用軟體,熟練掌握與本軟體有關的工作流程和一般問題的處理方法。
第三章 系統要求
第十條 整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應包括以下三個層面:
基礎數據層。主要目的是從房地產市場和相關部門的業務管理系統中採集房地產市場信息。這一層是整個體系的基礎,是為整個體系提供靜態和動態數據的數據倉庫。包括從施工許可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管理、商品房預售管理(網上售房)、房地產權屬登記、存量房轉讓、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等業務管理系統提取信息,預留有從規劃、土地、金融、統計等相關部門提取相關信息的數據接口,並進行數據質量監控和標準化處理。
數據處理層。主要目的是對基礎數據層提供的多源數據進行分類、存儲和統計。這一層包括為整個系統的運行提供各種基礎功能。其中包括:房地產市場數據分類、存儲、備份、統計、數據挖掘、樓盤表、數據轉換等數據組織、處理功能。
數據服務層。主要目的是為信息使用者提供各種數據互動平台。這一層包括生成各種統計報表、房地產市場信息發布、政府決策分析、市場運行分析、政府政策法規發布、數據上報、各種指數發布以及其他數據服務等。
第十一條 各房地產業務管理系統功能齊全、易於整合,能基本滿足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數據採集的需要,其中商品房預售契約在線上備案業務管理系統應全面開通,房地產交易登記業務管理系統應符合交易與權屬登記一體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系統設計規範、合理,成本適宜,能夠滿足系統套用需要;設計、施工和驗收文檔齊全,並有長期可靠的專業技術維護單位。
第十三條 系統運行穩定、可靠,軟硬體均具有較好的可擴展性。
第四章 數據採集與整合
第十四條 房地產市場數據採集範圍應覆蓋以下各類市場活動:增量與存量、買賣與租賃、住宅與非住宅、城市和鄉鎮。
第十五條 新增商品房預售前的數據採集應主要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環節實現。
採集的數據應包括開發項目立項、規劃、用地、拆遷補償、安置、開工、施工、竣工、規劃變更、許可預售面積、戶型、預售報價(供應價格)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 新增商品房預售及預售後的數據採集應通過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環節,以建立樓盤表的方式整合,並通過預售契約在線上備案業務管理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採集、更新。
採集的數據應包括新增商品房項目供應總量(套數、面積)、供應結構(區位、用途、戶型)、供應價格,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實時狀態,如位置、面積、戶型、是否預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預售成交價格、成交時間,以及當日成交總套數、面積、價格等信息。
第十七條 預售前後新增商品房信息應通過採用統一編號體系來實現數據整合。數據衝突時,有明確的取捨原則。
第十八條 存量房轉讓、房屋租賃、全社會存量房屋等市場數據採集應主要通過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業務管理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管理系統實現。
採集的數據包括存量房區位、用途、面積、戶型、是否抵押、是否查封、成交價格或租金、成交時間等信息。其中,存量房轉讓和房屋租賃信息還應當通過在本地選擇若干家業務量較大、運作規範的中介機構實現定點採集,以補充業務管理系統數據的不足。
第十九條 銀行貸款、土地供應、規劃立項、城鎮人口變動、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物價指數、收入水平等信息採集應通過與金融、土地、發展改革、規劃、統計等相關部門的協作來實現。 第二十條 應建立系統信息採集配套補充機制,通過委託有關單位和機構進行抽樣調查,取得反映有關市場狀況的補充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項數據字典規範、完善,符合系統設計規範要求,並有專人負責維護。
第二十二條 有數據質量監控措施和制度,職責落實到人,確保數據的唯一性、可靠性和及時性。
第二十三條 應充分實現數據採集、處理計算機自動化,儘可能減少乃至終止手工處理信息方式。
第五章 市場監測與信息發布
第二十四條 應充分利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的動態數據,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測,監測內容要重點反映各區位、用途、套型、建築結構的房地產市場供求總量、結構、實際價格以及銀行貸款、消費結構等關鍵指標。定期形成市場分析監測報告,報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巨觀決策提供參考。
第二十五條 應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專家會議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根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提供的有關市場信息,對市場運行情況進行評價,引導對房地產市場形勢的正確輿論導向。
第二十六條 應在翔實的市場數據資料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分析體系,淘汰簡單平均的價格分析方式,實現價格指數分析、典型樓盤同質跟蹤比較等價格分析方式。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與建設部互聯互通的技術、制度等相關保障措施,定期向建設部報送房地產市場監測報告。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節假日順延)前,向建設部報送當地上一季度房地產市場監測報告。必要時根據建設部要求,隨時報送各地市場運行情況的有關數據和市場專題監測分析報告。
第二十八條 通過網路、報紙、雜誌、廣播等媒介,將一些基本的市場信息向社會發布,並提供公開查詢功能。
重點發布當地不同區位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數、套型、面積及已售(租)套數、面積、戶型、實際成交價格,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許可、權屬狀況、規劃設計情況及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用分攤面積等即時的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市場理性投資和消費。
第二十九條 應鼓勵有關房地產中介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參與房地產市場監測、評價方法與指標體系研究等科研活動。
第六章 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 系統的建設和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系統安全應通過國家授權的信息安全測評機構的安全認證。
重要保密資料有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非法擴散。數據備份和異地存放安全可靠,符合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條 數據級別分類得當、數據使用許可權設定合理,數據文檔管理符合規範要求。
第三十二條 系統管理、資料庫管理、用戶管理、數據備份、設備切換等重要系統管理內容均做到責任到人。
第三十三條 對各項重要的系統管理,都建立有明確的操作規程;有嚴格的數據備份制度、措施和手段,確保任何情況下已備份的數據不會丟失。
第三十四條 對各類使用人員嚴格授權並建立個人保密口令。
第三十五條 各項操作準確、規範,系統運行穩定,沒有重大數據質量問題。網路系統管理得當,規章制度健全、完善,檢查、監控有力。
第三十六條 工作場所的保全和消防措施完備,關鍵設備有備份措施和應急手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綱要由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負責解釋。
本綱要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關技術標準和數據標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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