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相關
如果沒有及時註冊商標,就如同錢存入銀行而為他人開戶,最終不為自己所屬。更為嚴重的是,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先申請原則,他人如果將自己苦心打造的品牌搶先註冊商標後,即可取得商標專用權,而作為商標最先使用人的自己,就不能再使用該品牌,從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商標註冊是對品牌實施必要的保護措施。
有關人士提醒,註冊房地產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在全國範圍內取得商標專用權,他人如果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不能使用和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房地產商標涵蓋了企業信譽、房屋建築和管理質量、定位居住者的細分市場、企業文化品位等。商標註冊後,可提升企業品牌的檔次,增加住戶的滿足感;企業根據自己規劃,預先進行了多方位甚至全方位的商標註冊申請,為企業今後進入其他行業奠定了品牌基礎。房地產作為一種特殊性的行業,應從所屬類別、名稱、標識等方面加以充分認識,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正當的權益。房地產服務所屬類別。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商標共分45類,與房地產最相關的有:第36類——不動產事務;第37類——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第19類——非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的非金屬建築物;第42類——建築物的設計、諮詢服務。在某一類別申請商標註冊,為一件商標。註冊商標與民政局地名科核名有區別。樓盤的名字經民政局地名科核名後,可保證在所屬區域內與其他樓盤不重名,但其他行業和企業名稱不受限制,仍可以使用。商標專用權取得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廣告、商業活動,可享有專用權。
專用權與地名使用權衝突
房地產商標專用權與地名使用權的衝突包括兩個方面
1.合法正當的地名使用與合法正當的註冊商標使用的衝突,亦即地名使用權與商標專用權的直接衝突;
2.濫用地名使用權(包括商業性使用、商標性使用、不當使用等情形)與商標專用權的間接衝突。
當地名使用權與商標專用權直接衝突時,應當根據權利的性質、權利產生的時序確定何種權利優先保護。房地產服務商標專用權是根據商標法取得的,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服務商標的保護目的及保護起訖點與商品商標是一致的,二者均是作為一種區別性標誌而存在,其保護的起訖點均從申請之日起即受到保護。地名使用權則是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管理辦法》,經地名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無論是法律依據還是取得程式方面,商標專用權效力更強。嚴格來說,地名使用權的實質並非是權利,而是政府的一種審批和認可,這種行政審批和認可並非民事免責的條件或依據。行政審批只表明官方的認可,不能排除使用行為因違反其他法律或侵權而應承擔的責任。也並非只要經過行政審批,所有使用地名的行為就具有正當性,就不構成侵權。由於樓盤的不動產屬性,使得樓盤的名稱具有了商品房的特有名稱與地名的雙重性質。在這裡,地名是基於房屋的建造而產生的,因此,地名的行政審批不能成為排除商標權的依據,更不能成為民事免責的理由。當商標專用權與地名使用權發生衝突,應當優先保護效力更強的商標專用權。另外,如果商標申請早於地名申請,則更應受到優先保護。實踐中,為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嚴格區分地名在公法和私法領域範圍內的使用。當地名的使用發生公法範疇與私法範疇的混同時,應當將超越公法範疇使用的部分分離出來並認定其侵權。
當地名使用權與商標專用權間接衝突時,應當充分考慮服務商標的特殊性及地名使用是否合理。房地產服務商標畢竟不同於商品商標,其保護範圍和保護方式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商標合理使用是指在考慮到商標權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將他人的註冊商標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善意地作敘述性使用。商標的合理使用應當滿足以下三個要件:(1)對他人商標的使用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即並非用於識別商品來源;(2)行為人對他人商標的使用有正當的理由,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3)當事人並非出於不正當競爭目的,而是善意的使用。目前我國對於服務商標的使用,主要規範是國家商標局在1999年出台的《關於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對於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採取了列舉和概括結合的方式,強調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視為服務商標的使用:?1、服務場所;2、服務招牌;3、服務工具;4、帶有服務商標的名片、明信片、贈品等服務用品;5、帶有服務商標的賬冊、發票、契約等商業交易文書;6、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7、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另外,該意見還特彆強調:他人正常使用服務行業慣用的標誌,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號(字號)、姓名、地名、服務場所名稱,表示服務特點,對服務事項進行說明等,不構成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具有明顯不正當競爭意圖的除外。例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中的地名是指行政區劃意義上的地名。該條規定的目的是:先於商標存在的行政區劃地名屬於公共領域的辭彙,具有公共性的特點,為了防止這種在先的公共性被商標註冊人絕對地壟斷使用,法律在保護此類商標時應當考慮到該區劃內其他經營者對該地名的合理使用。住宅小區的“地名”從其根本意義上講,更確切的性質應為住宅小區“名稱”,是用於居住的商品房群落,不涉及到眾多的經營者對該名稱的使用,對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營者來講,該地名不具有公共性,更不是行政區域意義上的地名。因此,將商標申請為住宅小區地名並進行使用的行為,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