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中國戶籍制度的變遷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1958年以前,中國沒有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人們可以自由遷徙。1958年1月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毛澤東簽署一號主席令,頒布了新中國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較完善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這個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城市間人口流動,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舊的戶籍制所帶來的負效應日益顯現。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大鍋飯”、“鐵飯碗”被打破,大量高學歷或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加入到流動大軍中來,據公安部和有關專家估算,1997年全國流動人口已達1.1億。在市場經濟逐漸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動已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對40 年不變的戶籍制度形成了衝擊。
“四項改革”:
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檔案對當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 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2、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3、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大城市的戶口管理辦法
事實上,上海、深圳、廣州、廈門、海南等一些改革開放的前沿城市,早在這“四項”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實行了“藍印戶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檔案規定:在上海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或美元20萬元)及以上、或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工作者均可申請上海市藍印戶口,持藍印戶口一定期限後可轉為常住戶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開始實行“藍印戶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辦理藍印戶口3.7萬多人,由藍印戶口轉為常住戶口7000人;廣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藍印戶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範圍內實行特殊的戶口政策,如蘇州市在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四種類別(聘用類、購房類、納稅類、投資類)的“藍印戶口”。北京由於特殊的首都身份,戶籍制度改革相對比較謹慎,但是,北京也於今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證”,凡在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跨國公司總部及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企業提出申請,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國小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證3年者,經企業申請並報市人事局審批可轉為北京市正式戶口。
背景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以及我國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正如人口學專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動能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為實現公民的擇業、居住以及遷徙自由,國家正採取多種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