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城中村村民自建房屋出租,按照“日租房”進行管理,準確地登記、傳輸居住人員的信息。 公安機關將建立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的登記、統計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一)非本地戶籍人口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申領居住證的,處以警告,並可處50元罰款;

“一年多時間,歷經四十多次修改,2009年6月10日,太原市第八次政府常務會議上,備受關注的《太原市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正式通過,並將於8月1日開始施行。 目前,常年生活在(山西)省城(太原)的外地人口有近百萬,出租房屋登記在冊的僅有五萬餘間。《太原市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從起草、討論到出台,始終是社會關注的焦點。

新規亮點解讀

1 居住證將全面取代暫住證

凡離開常住戶籍所在地,到太原市居住的人員都需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在到達現住地3日內,持身份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年滿16周歲擬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應同時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居住未滿30日的人員按照實際情況可以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計畫生育、公共運輸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解讀】今後在太原,居住證將全面取代暫住證。辦理居住證的主要目的是,便於公安機關展開戶籍、治安管理,並為非本地戶籍卻常住太原的居民參加有關社會公共事務和享受規定的服務提供方便。
現行的暫住證每年登記一次,有效時限短。居住證將根據居民實際居住情況分別設定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期滿後可延期或換領。
過去,就是因為戶口不在太原,給許多在太原工作和生活的外地人帶來不少麻煩。孩子上國小得交借讀費,大人上不了社會保險,年滿70周歲的老人坐公車也不能享受免費……現在,“一證多用”的居住證具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功能,讓這部分人群儘可能多地享受與太原本地人同等的待遇。據介紹,今後與此相關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將陸續出台。

2 連住五年可轉常住戶口

連續居住5年以上並申領居住證的,經當地公安機關審定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可申辦太原市常住戶口。
【解讀】這一條款打破了購房、沒有學歷等限制。即使是一名普通的農民工,也可以擁有太原戶口。
對此,起草者這樣解釋:一個人既然已經在太原連續居住了5年,說明他的主要社會生活全在這裡。如果單單將其戶口留在戶籍所在地,長期的人戶分離不僅不利於居民辦理相關事務,對於公安機關的管理也是一大困難。出台這一規定,既是順應民意做出的政策調整,同時也期待這一舉措能提高居民的戶籍意識。
從2003年開始,太原市的戶籍改革不斷深入。從最初的購房落戶,到大中專畢業生自由落戶,再到現在持居住證達到一定年限便可落戶。落戶太原的條件越來越寬,太原也敞開胸懷,迎接更多新太原人的到來。

3 城中村小旅館實行日租房管理

城中村村民自建房屋出租,按照“日租房”進行管理,準確地登記、傳輸居住人員的信息。
【解讀】近年來,隨著城市化改造的深入和實際需求的增加,城中村小旅館如雨後春筍般多了起來。警方調查後發現,這些小旅館基本屬於無證經營,人員混雜、管理混亂,一些甚至成為流竄作案和違法犯罪人員的藏身處。
“日租房”這一概念,是由北京警方率先提出的。因為擁有相同的特點,太原警方將其借鑑過來,用於城中村小旅館的治安管理中。將日租房作為出租房屋的一種特殊形式,要求對租住人員進行實名登記,並將信息傳輸至公安部門。

4 租賃人員信息進行網路管理

公安機關將建立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的登記、統計等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城中村日租房將與公安機關建立網路系統,及時傳輸居住人員登記信息。社區、村委會對轄區內非本地戶籍人口租賃房屋進行登記,採集信息並錄入管理系統中。房屋中介機構提供房屋租賃中介服務的,應定期將登記情況報送公安機關。
【解讀】目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在開發建設中,不久就可以投入使用。這一系統將城中村日租房、小區出租房屋、房屋中介機構三者聯繫在一起,納入統一的管理中,真正實現以房管人

聲音

“給外來人口最大限度的平等和服務。”
省公安廳副廳長、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蘇浩說。他表示,居住證的辦理不但能讓所有的人納入管理,從而維護更多人的權益,也是為建設宜居城市良好社會環境的一種保障。更重要的是擁有居住證的人群,除了沒有太原常住戶口,所享受的基本權益都沒有區別。
“誰家的房?住在哪裡?都會有民警上門登記。”戶政管理支隊支隊長
武潤表示,完成外來人口信息化登記後,只要輕點滑鼠,就可以查詢到租房人的登記信息。即使有犯罪分子企圖躲在出租房裡,也難逃警方的追捕,從管理延伸到為更多人服務。

具體處罰規定

新規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非本地戶籍人口不按規定進行登記、申領居住證的,處以警告,並可處50元罰款;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居住證的,收繳居住證,處以每證200元罰款;
(三)用人單位、經營業主或者學校不按本規定為非本地戶籍人口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雇用無居住證人員的,每發現一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租人不按本規定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非本地戶籍人口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及時報告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屋中介機構提供房屋租賃服務,未定期將登記房屋租賃的具體情況報送公安派出所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未報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城中村村民將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未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網路系統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城中村村民將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網路系統,但未及時準確傳輸居住人員登記信息的,責令停止出租,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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