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徵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能夠提供而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詞語)
本罪的特徵
是: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直接妨礙了武裝部隊戰鬥力的增長。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是:
1、行為人在戰時拒絕軍事徵用;
2、行為人在拒絕軍事徵用致武裝部隊戰鬥力受到損害;
3、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徵用而仍予以拒絕,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